作者:于思奇 潘希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5-3 9: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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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修复发展战略论坛:毒土净化尚欠东风
 
■实习生 于思奇 本报记者 潘希
 
“中国环境修复事业刚刚起步,污染场地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还不健全,科技对修复产业及管理的支撑仍显薄弱,与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近日举行的第三届中国环境修复发展战略论坛上,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
 
2004年,北京地铁宋家庄站3名从事挖掘作业的工人被污染土壤“毒倒”,调查发现,该地过去曾是农药厂。自此之后,京、沪、渝等经济较发达地区,一些污染场地修复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在万本太看来,“土壤污染修复一定会成为环境领域的下一个热点”。他信心百倍,因为《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重点地区污染场地和土壤修复。
 
产业界的态度则更为积极,相关人士预测,到2015年,我国土壤修复市场规模预计将达400亿元人民币。
 
然而,尽管污染场地治理已经进入决策层面,产业界跃跃欲试,但实际情况正如万本太所言,环境修复还欠技术、法规与标准的“东风”。
 
“一挖了之”凸显技术不足
 
“我国开展污染土壤及场地修复技术研发比欧美发达国家晚20年。”从事土壤修复研究的中科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所长骆永明表示。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欧美国家就在土壤污染化学与控制的研究基础上开始了一项以消除污染毒害、恢复土壤功能为目标的土壤修复研究。而我国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还是在20世纪末。
 
目前,国内污染场地修复在技术应用方面同样落后,修复技术研发还处于单一、实验阶段,缺乏技术集成装备和工程化应用,很多污染场地的修复仍然采用国外上世纪80年代早期的异位填埋修复模式。
 
例如,去年9月因“毒土风波”被叫停的广州南方钢厂保障房项目,对300多立方米的锌超标毒土,采取的就是运至垃圾场作覆土处理的简单填埋方式。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骆永明才有了我国“快速、原位的修复技术严重不足,修复技术体系尚未建立”的结论。
 
对此,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固体废物处处长钟斌表示,我国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工程应用少,因此,“适应中国国情的技术开发非常紧要”。
 
骆永明认为,我国亟待研发生物修复、联合修复、原位修复、土壤修复决策支持系统及修复后评估等一系列相关技术,以推动土壤环境修复技术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环境修复市场中的竞争力。
 
管理还需法规和标准支撑
 
除了技术方面的挑战,法规与标准的匮乏则是我国土壤修复面临的又一大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所以对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基本上是无法可依。”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胡静说。
 
“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管理中污染场地主管部门不明确,污染责任鉴定和追责难。”中国环境修复网主编刘世伟直言,场地修复污染事件只能个案处理,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同时,有些地方政府的环保系统对污染场地管理甚至土壤修复一无所知,难以对场地污染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对于这个尚未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胡静认为主要规定应以事后治理为主。因为在预防阶段,我国已经有比较健全的,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在内的法律体系。
 
此外,“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修复标准。这种状况下,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修复场地,很可能因未来新标准的颁布实施而不再达标。”刘世伟担忧。
 
不过,钟斌却认为,“所有的政策、法规、标准都源于实践”,他希望在国内扎扎实实地做出几个成功案例,总结经验再加以推广,“否则,制定出的标准也是空的”。
 
《中国科学报》 (2012-05-03 A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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