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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指导不足、不力”,博士生“一对一”指导制度何去何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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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制图
■李澄锋
今年2月,华东师范大学发文要求,全校所有学科、专业均实行每周组会制,每学期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导师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问责。
无独有偶。过去两年,山东大学多个学院发布《关于研究生管理系统增设“导师指导”模块的通知》,要求导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每周要有一次见面,线上、线下均可,并规定见面情况要及时在管理系统中记录,此信息将作为导师上岗资格、评奖评优的一项重要考核依据。
这些举动引发广泛讨论,核心议题直指博士生导师“指导不足”和“指导不力”等问题,其背后暗含着社会公众对中国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忧虑。
实际上,这种担心和忧虑并非多余。《自然》刊发的全球博士生调查数据显示,55.9%的中国博士生平均每周与导师一对一交流不足1小时,仅有43.5%的中国博士生对导师指导感到满意,在被调查的世界8个主要国家中排名垫底。博士生导师“指导不足”和“指导不力”的问题,实质上暴露了中国博士生指导制度亟待重大转型的深层次矛盾。
“一对一”指导制度面临挑战
“一位博士生配备一位导师”是我国博士生教育的传统做法。其主要优势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权责清晰。导师作为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博士生的学业成败负主要责任。权责明确可以充分激发导师的指导积极性。另一方面,系统性指导。导师可以系统性设计和安排博士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过去几十年,“一对一”指导制度在我国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然而,博士生规模扩张和知识生产方式转型等外部条件变化对“一对一”指导制度构成了冲击和挑战。博士生扩招后,一个导师需要带更多的博士生,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当指导的学生超过合理范围时,每位博士生获得的个别关注时间大幅减少,很难获得深入的学术指导,而且论文反馈可能延迟甚至流于形式。面对大批量博士生,导师为了保证其毕业率,往往倾向于安排“安全但平庸”的课题作为其学位论文选题,做一些“修修补补”甚至“炒冷饭”式的研究。学生不敢挑战有创新价值但难度大的研究选题,导致平庸学位论文大行其道。
此外,伴随着知识生产方式的转型,越来越多的博士生选择从事跨学科研究。据北京大学中国博士生教育研究中心开展的全国博士毕业生调查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有14.5%的博士毕业生从事跨学科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在帮助博士生解决跨学科研究难题时,单一导师的知识结构和研究技能往往力不从心。尤其在自然科学领域,由于学科壁垒高,单一导师在指导跨学科研究中面临很大挑战。
大力推行联合指导制度刻不容缓
当前,博士生教育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一对一指导制度的不适应性渐显。一对一指导的“指导不足”和“指导不力”,迫使我国博士生教育的指导制度必须作出重大转型。联合指导制度通常指的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导师共同指导博士生的指导制度。其优点在于两方面。一方面,由两个或多个导师以分工配合及责任共担的方式指导博士生,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一对一指导中导师工作量过大或指导精力不足的问题。甚至,在一个导师退休或离职等情况下,另一个导师可以起到缓冲、补位作用,避免博士生成为“学术孤儿”。另一方面,联合指导制度可以实现导师和博士生之间的“双线对话”或“多线对话”,拓宽了信息流动、经验分享及知识传递的渠道,有助于博士生从多来源、多领域甚至多学科获取科研知识和研究技能,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对一指导中跨学科研究“指导不力”的问题。
从指导效果来看,澳大利亚学者大卫·库伦基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一项调查发现,联合指导博士生满意率显著高于一对一指导,分别为91.6%和71.5%。英国学者罗宾·汉弗莱等基于纽卡斯尔大学的调查发现,接受联合指导的博士生更容易在4年之内毕业。笔者所在团队基于全国博士毕业生调查数据的分析也发现,相较于一对一指导制度,联合指导制度可以显著提高博士生科研能力,使延期毕业率降低10%,指导满意度提高25%。可见,联合指导制度相较于一对一指导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是解决一对一指导“指导不足”和“指导不力”问题的有力政策工具。
在指导实践中,英国、澳大利亚、瑞典和芬兰等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大力推广联合指导制度。2021年,英国研究生教育理事会对全英博导的调查结果显示,70%的被调查者在过去五年经常参与博士生联合指导。在澳大利亚,政府部门要求高校提高博士生学位完成率,而联合指导制度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有学者在对全澳博士生进行调查后同样发现,联合指导的占比高达80%,其中两位导师指导的占比为58%,三位及三位以上导师指导的占比为22%。在瑞典和芬兰,接受联合指导的博士生比例分别为91%和71%。此外,欧洲大学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61%的欧洲大学明确要求或者推荐采用联合指导制度。当前,在我国博士生教育中大力推广联合指导制度已刻不容缓。
在操作层面,英国高校有些做法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例如,牛津大学规定,在博士生入学第一学期就必须明确主导师和副导师的责任,并确保导师团队成员和博士生都明晰;主导师全权负责对博士生的指导,副导师辅助主导师对博士生进行具体指导,包括提供选课意见、对博士论文进行修改等。又如,英国国王学院在其最新学术规范中规定,每位学术博士在录取时需要配备一位主导师,学生注册或者注册一个月之内需确定副导师;博士生和导师需要在博士生注册后的三个月之内签署一份导生协议,导师团队需要有定期且记录在案的指导会面,以确保稳定的指导频率。
国内推行联合指导制度为何进展缓慢
近年来,国内部分高校逐渐意识到联合指导制度的重要性,并在推行联合指导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大胆的探索和尝试。2008年北京大学中国博士质量调查课题组对全国博士毕业生进行调查后发现,24.7%的博士生已经接受联合指导。2018年再次调查后发现,这一比例达到35.8%,较10年前上升了11.1个百分点。然而,据笔者了解,相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国内联合指导制度的推行目前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和较长的探索过程。
笔者认为,国内推行联合指导制度进展缓慢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导师的领地意识太强。一直以来,一对一指导制度的垄断式存在导致很多博士生导师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认为博士生指导是一个“私密空间”,是一种“学术权力”。在此观念下,博士生只不过是可供随意支配的“学术劳动力”,不愿意他人介入这种“私人领地”,分享这种“学术权力”,支配这种“学术劳动力”。联合指导制度旨在消除这种“私人领地”,起到重构导师权力和监督导师行为的作用。很多导师在面对权力重构和行为监督的时候,具有极强的“领地意识”。这是联合指导制度推行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阻力。联合指导制度的大力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领地意识”的改变。建立开放、合作、分权的观念,对于大范围推广联合指导制度而言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相关的配套措施乏力。联合指导制度并非万能,它自身存在一些天然的缺陷和不足,例如责任分散等,需要相关配套措施“打补丁”才能保证其发挥最佳效果。例如,要通过配套措施明确规定主导师和副导师的权力和责任,确保导师之间权责清晰、各司其责。又如,要通过配套措施调动副导师积极性,防止副导师缺乏激励“挂而不导”。当前,国内很多的联合指导制度并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导致其指导效果“大打折扣”,作用被“低估”。联合指导制度的大范围推广,需要博士生培养机构在相应的配套措施方面有所作为。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教育发展与治理研究所所长)
《中国科学报》 (2025-09-16 第3版 大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