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亚男 宋伟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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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的场景应用是数据流通的关键

 

■王亚男 宋伟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关键生产要素。然而,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仍面临权属不清、权益不明、流通不畅等障碍。

在此背景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积极探索如何为数据“赋权”。自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试点以来,全国多地通过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为数据持有者提供了权益公示的初步凭证。但当前登记制度仍多停留在形式层面,缺乏实质性的法律效力支撑。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笔者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的场景应用正是打通数据流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所在。只有将数据置于具体、明确、可管理的应用场景中,才能实现从“静态登记”到“动态流通”的转变,真正释放数据价值。

登记制度的局限:形式化难以支撑高效流通

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已在全国多地开展试点,登记机构多为事业发展中心等非行政主体,所颁发的登记证书仅具公示效力,缺乏法律意义上的设权功能。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试点期限临近,其未来存续仍存在不确定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认可度有限。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隐木公司与数据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将其视为“初步证据”,在无其他证据支持时作为“下限证据”使用。这说明,单纯依靠登记行为,难以实现数据的确权、授权、行权与维权。

数据流通的本质是价值的流动,而数据价值的实现高度依赖于使用。若登记不能与实际使用场景挂钩,其法律效力与经济价值都将大打折扣。

场景中心论:以应用驱动数据流通

要破解上述难题,必须跳出“登记中心论”的思维定式,转向以“场景中心论”为指导的建构思路。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必须植根于数据应用的“具体场景”,通过场景反向塑造和夯实登记内容的法律效力。

数据价值的体现总是嵌入特定的业务流、技术环境和应用目的中。一个数据集合在不同场景下可能呈现完全不同的价值形态。因此,数据的产权边界、权利内容及保护强度,必须与具体的应用场景紧密绑定。场景越详实、边界越清晰,基于此进行的登记才越能反映数据的真实价值与权利状态。

基于此,构建“场景中心主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形成完整的保障机制。

一方面,从场景倒推权利链条。登记申请应重点描述数据拟应用或已应用的“特定场景”,包括数据的收集、清洗、加工、分析过程,以及产生的数据产品或服务。通过明确数据在特定场景下的生命周期与价值实现过程,将模糊的数据权益关系“固化”为清晰、可验证的权利链条。登记机构需对场景描述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使登记证书成为该场景下数据权利关系的“快照”和“说明书”。

另一方面,从合规性审查正向约束。必须强化数据从来源到应用的全流程合规性审查,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深度耦合。登记机构需审查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数据处理活动是否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应用是否超出必要边界等。合规性审查为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设立了“安全阀”和“准入线”,确保登记确认的“权利”建立在合法基石之上。

通过这两方面的协同发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才能从形式化的公示文件,转变为承载具体权利内容、具备实质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

场景的法律特征与基础范畴

“场景”虽非现行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性概念,但在数据治理和政策话语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数据产权化视域下,“场景”应具备三大基础法律特征。

一是注重应用。场景的核心在于“用”,与“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数据产权制度设计方向契合。它关注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如何被合法、有效地使用和收益,登记保护的重心从“数据是什么”转向“数据在何种情况下能用来做什么”,更符合数据作为非排他性生产要素的经济特性。

二是相对稳定。能够纳入法律设计和管理视野的“场景”,必须具备一定时间内的相对稳定性。稳定的场景意味着参与主体、业务流程、技术框架和应用目标明确且可预期,为法律关系的构建、登记审查及后续监管与司法裁判提供可行性。它能够有效区分“场景内”与“场景外”的行为,为数据权利的边界划定提供依据。

三是平台聚合。场景在功能上扮演着“虚拟平台”的角色,将数据、技术、算法、资本、需求方等要素聚合在一起,明确数据流动的方向和价值创造的模式。清晰的场景是数据得以定价和交易的前提,为数据资产的评估、质押和交易提供量化参考。

实践路径:从场景倒推权利构建

倡导“场景中心主义”,核心在于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锚定在数据的“应用方向”“应用范围”和“应用边界”3个核心维度上,推动登记制度的实质化转型。

实践中,首先需要推动登记内容的精细化改革。登记证书应详细载明数据应用的特定场景描述、权利主张范围及相关合规承诺,为数据权利打造“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手册”。

其次,建立分层分类的场景指导目录。由国家层面或行业组织,针对常见、典型的数据应用模式,发布场景描述规范与合规指引,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登记。

再次,强化司法与行政对场景化登记的认可。司法机关应逐步认可基于清晰、合规场景进行登记的权利证明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监管部门在数据流通监管中,可将场景化登记作为衡量数据合规性的参考因素。

最后,探索基于场景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交易机制。发展与特定场景挂钩的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鼓励数据交易场所开发基于场景化登记证书的交易产品,让“场景”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核心媒介。

数据知识产权的未来,不在于登记证书的数量,而在于其在具体场景中的实际效力。只有将数据的法律保护与使用场景紧密结合,才能实现从“登记中心”向“场景中心”的根本转变。在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中,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场景的设计、描述与规范,以场景驱动权利明晰、促进流通信任,最终实现数据知识产权的有效落地。

(作者单位分别为贵州商学院知识产权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中国科学报》 (2025-11-17 第3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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