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雷
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这是我国首部基础性、统领性的能源领域法。能源法的第六章是能源科技创新,专门为能源科技创新指明方向、提出要求,凸显了科技创新在能源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鼓舞了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的士气。
强调能源科技创新
能源发展正从资源依赖转向技术驱动。工业革命以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支撑了人类快速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使生产力得以大幅度提高。在这个过程中,能源科技发挥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使能源效率越来越高、能源资源储量不断增长。
技术成为资源的一个典型案例是美国页岩油气革命。水平井和水力压裂技术使原来的非可开发资源页岩油气变成了可规模化商业开发的资源,大大提高了可开发的油气储量,石油、天然气“越采越多”,打破了资源峰值的约束。随着页岩油气革命的成功,短短几年时间,美国超过沙特阿拉伯和俄罗斯,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油气生产国,从最大的油气进口国变为最大的净出口国,实现了梦寐以求的“能源独立”,改变了全球能源贸易的流向,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全球地缘政治格局。
上述案例展现了能源科技在传统资源开发中的巨大作用,是技术本身驱动了能源资源的增加。油气是这样,可再生能源更是这样。地球上大部分地方都有风、光、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只要有合适、便宜的技术,这些可再生能源就可以规模化应用。
在能源法制定过程中,曾有专家认为,能源科技创新在能源开发利用的整个过程中都有体现,可以融入其他章节,不必单独成章。然而经过反复讨论,正是认识到科技创新本身就是不断增长的能源资源的来源,大家最终达成共识,保留了这一章节。
这凸显了无论当下还是未来,能源科技创新在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能源转型中都将发挥基础性作用,科学技术本身就是最大的资源。
能源低碳转型更需要技术创新的力量
能源法对能源的低碳转型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球约八成的二氧化碳排放来自化石能源燃烧,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计算结果,以当前的速度,人类要把温升控制在1.5℃范围内,化石能源的排放预计仅有十几年时间。
低碳转型正在成为全球共识。近几年,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提出本世纪中叶实现碳中和目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更进一步提出,要开启结束化石能源时代的进程。能源法明确提出,“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当前,全球一次能源结构中约80%是化石能源,未来要实现碳中和,多家权威机构评估认为一次能源中需要80%以上来自非化石能源,可以说是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依靠科技创新的力量,推动新能源技术快速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
科技创新日新月异,我们有理由对新能源的发展充满信心。过去10年来,光伏的单位成本降低了90%以上,风电、储能、电动汽车等均实现了单位成本的大幅降低,数字技术成本降低了几个数量级。
这些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开发利用,在全世界的大部分地方,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都已逐渐低于传统化石能源。也正是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目前我国的风光发电总装机规模已经超过了12亿千瓦,提前6年实现了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中国制造的新能源产品也有力支撑了全球能源转型的加速发展。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驱动下,不排放或少排放正在创造更多的发展权。
展望未来,加速能源转型更要依赖科技创新。随着波动性可再生能源占比的不断提高,传统的能源系统面临全新挑战。这不仅需要不同品类的新能源技术更新迭代、降低成本,也需要系统化的解决方案以及智能化、数字化的驱动力,使更加复杂的能源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逐步建立一个对新能源友好的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目前我们的可再生能源遇到送出、消纳困难等诸多挑战,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
能源科技创新需要全方位推动
正是基于对能源科技创新的深刻认识,能源法对推动科技创新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并提供了指引,明确提出建立“能源科技创新体系”,要求从国家、企业、市场、产学研融合等方面全方位建设这一体系。
能源法明确了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近年来,依托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能源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得到不断强化,在跨学科交叉、产学研融合等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
在引导全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比如由北京大学与鄂尔多斯市政府联合成立的北京大学鄂尔多斯能源研究院,就紧密围绕地方能源转型的大文章,以企业和地方需求为导向,依托北京大学的科研优势,努力将能源科技创新的论文写在鄂尔多斯的土地上,形成新的科研范式。鄂尔多斯市也推出科技创新政策2.0版本,加大对能源科技创新和人才落地的政策支持。能源法对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指引,无疑对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加大能源科技投入起到推动作用。
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人才,“双碳”目标对于跨学科、综合性的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能源法对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能源法的出台,尤其是为能源科技创新设立专门章节,对能源科技行业是重大利好,必将推动能源行业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快能源行业科技人才培养,为保障能源安全、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系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24-11-12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