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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型经营主体 推动农险创新发展 |
农业保险“新”上加“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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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本报记者 秦志伟
从分散农户到种植大户,再到江苏省常州市君辰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理事长,20多年“农龄”的李臣对农业风险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无论是种植大户,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他们都有了一个新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顺应这一变化,提出了“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2007年江苏省被确定为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六个省份之一,至今已整整10年,江苏省的经验具有典型意义。因此,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近日带队赴江苏省就一号文件相关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
当前,我国在现代农业的内生需求驱动及政策引导下,新型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比例不断提高。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到既要保障粮食安全又要保证农民收入,推动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成为一条必经之路。
“花1万多元买个平安”
李臣自己算了算,从事农业生产已经有20多年了。其间,他经历过各种自然灾害,也看到过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绝产的情况,因此他对农业保险情有独钟。
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李臣还对2015年4月28日的那场冰雹记忆犹新。当年,他种植的近30亩露天葡萄颗粒未收,但他庆幸自己交了农业保险。“自己交了12元/亩,当时每亩补偿了720多元。”李臣说。
从那场冰雹之后,无论是分散农户,还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把农业保险当成了救命的“稻草”。李臣向记者介绍,2015年只有30%的农户愿意交保险,2016年主动要交保险的农户达到100%。
其实,林果种植是李臣的一个“副业”,他的“主业”是种植水稻。成立于2007年的常州市君辰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君辰合作社)在常州市武进区经营着近600亩的水稻田,投入大,专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高,同样风险对其造成的损失也将远远大于分散农户。
江苏省作为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资金保障不是问题。据介绍,2015年之前,李臣所在的地区种植水稻的农户不需要自己承担一定的保费,“都是村集体和保险公司协商定的。”李臣告诉记者。
从2016年开始,武进区实施了水稻收入保险,即重点保障水稻的价格风险,君辰合作社就是4个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试点之一。而在我国,很多地区仍实施以产量为基础的保险产品。
“总保费是110元/亩,我们交21.6元,其余部分由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保额是1800元/亩。”李臣介绍,但并不是到收获时一起补偿的,而是分不同阶段进行补偿,比如插秧时遇到水灾,首先要补偿一部分。
君辰合作社今年为近600亩水稻田交了1万多元的保险。关于如何补偿,李臣以武进区为例介绍到,补偿标准是根据武进区和参保农户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再乘以近几年的平均价格,参保人再对照自家产量进行索赔。
因常州市2016年并没有发生特别大的自然灾害,李臣去年并没有得到多少补偿,但他今年继续参保了。当记者问李臣为什么还继续投保时,他笑着说:“花1万多元买个平安。”
分散经营仍是主导形态
事实证明,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需求更强烈,“农业保险已成为其最主要的风险分散工具。”南京农业大学农业保险研究所所长林乐芬教授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截至2015年,我国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有318万户,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8.9万家,龙头企业12万多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
“但规模化经营的实际占比仍然较为有限,小规模分散经营仍然是我国农业的主导性经营形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相应的,每份保单的承保面积相当有限。
相比于分散经营,生产规模化的扩大造成经营风险集中。正如君辰合作社,他们在农业生产中,不仅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加大,还对科技与资本的要求逐渐提高。一旦遭遇风险,他们将承受巨大的损失。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0.964亿公顷,参保农户户次2.29亿。据此计算,每户次承保面积仅约为0.42公顷。“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成本都很高。”朱俊生说。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服务对象以传统小农为主,当面对新型经营主体较大的生产规模和经营面积时,林乐芬发现,无论是投保、承保等保前服务,还是勘察定损、赔付等保后服务,都面临巨大困难。
有保险公司也反映,按照规定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三次勘察定损,勘察量巨大,定损手续烦琐,成本支出巨大。
而在实践中,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市场主体大多依靠地方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这又使得在行政权力约束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多违规行为。
种种迹象显示,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应该进行调整,重点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尤其处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下,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亟须推动农业保险创新
张桃林在江苏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时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加快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农业保险产品。
实际上,从2016年一号文件开始,就要求农业保险聚焦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到今年一号文件提出“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
虽然一直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并不是忽略分散小农,“这就需要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有效提升保障水平,加快创新开发保险品种,做到既聚焦规模经营主体,又兼顾分散小农利益。”张桃林说。
在张桃林看来,其核心是要增强农业保险的内在吸引力,做到保得到位、赔得足额,让农民愿意买、买得到、买得起,真正让农业保险成为农业生产特别是适度规模经营的“稳压器”。
事实上,如何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关注的人群不仅有政府部门,还有农业保险研究者们。
林乐芬对江苏省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调查研究后建议,不仅要适当提高农业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赔付程序,还要积极研究和试点农业保险个性化产品,探索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互补机制,来满足新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风险管理需要。
同时,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加快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勘察、单独定损、单独理赔,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朱俊生建议以指数保险取代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他表示,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要求核保到户、验标到户、查勘定损到户,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经营成本非常高,在实践中难以规范运作。“因此,要进行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应主要以指数形态的保险产品取代当前的物化成本保险。”
据介绍,指数保险包括区域产量保险和天气价格指数等,是指基于预先设定的参数是否达到触发水平,而非实际损失,将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聚合成虚拟的规模农场,从而有效降低农业保险在承保、定损以及赔付环节的成本。
虽然我国农业保险需要改进、创新的地方很多,但就记者近日调查的结果看来,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目前的农业保险还都是比较满意的。
当记者最后问李臣还有什么建议时,他提到土地流转成本问题,这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是不小的负担。同时,他还希望“让我们承担的保费再降一点”。
《中国科学报》 (2017-08-16 第5版 农业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