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丽伟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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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近代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规

 

孙丽伟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于1985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整整30年。殊不知,早在晚清时期,我国就提出并尝试实行专利制度,戊戌变法时期光绪皇帝还颁布实施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有关专利的法规,标志着西方专利制度正式传入我国,而《章程》实施的更大意义在于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新的价值观的出现。

“专利”制度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人投身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由政府授予其一定时期内独占实施的特权。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专利制度在西方各国迅速发展,加速了西方科技的发展速度。这一时期,国人对于科技仍斥之为“奇技淫巧”“雕虫小技”,社会观念压抑着人们发明创新的积极性。

太平天国时期,曾经逗留过香港的洪仁玕耳闻目睹了西方科技的先进,所以在其制定的改革纲领《资政新篇》中大量吸收了西方的社会制度,并在我国首次提出了专利的概念:“首创至巧者,赏以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但颁布不久却随着太平天国的失败而化为泡影。

洋务运动时期专利概念在上层社会得到传播,朝廷也曾尝试过实施专利制度,光绪帝还于1882年批准了郑观应等人的织布工艺专利,“奏设上海织布局,限期是十年”“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这是我国存案的第一件专利。但这种专利制度是扭曲的制度,由于官督商办政策的限制,专利权实际保护的是有政治特权的企业,模仿西方科技发展纺织、电报、机器制造等新兴产业,垄断专营并禁止别人设厂的权利。而发明创造和民间工商业,仍处于被竭力压制的状态,“铜钱火器之类,仍照向例设禁”。这与西方的专利制度有本质上的区别。

甲午战争的失败让朝野上下意识到严重的民族危机,《马关条约》的签订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让外国资本获得在华设厂的权利,从此列强的经济侵略由商品贸易转变为资本输出。已经萌芽却被压抑的民族工商业借机寻求自由发展的权利,开矿设厂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有识之士纷纷上书光绪帝“开民厂而造机器”,戊戌变法之后康有为上《请厉工艺奖创新折》,提出“下明诏,奖励工艺,异以日新,令部臣议奖创新机器,著作新书,寻发新地,启发新俗者”,以达到“举国移风、争讲工艺、民智大开、物质大进”的新局面。

维新派的主张得到了光绪帝的支持,他于1898年7月12日奏准颁行《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以鼓励发明创造为宗旨,第一次从法律上肯定了技术创新的进步作用,废除了禁止民间设厂和使用机器的惯例,等于从制度上承认了民间发展工商业的合法性。《章程》共分12款,规定了专利的取得条件、保护年限、申报程序和侵权惩处等内容。

对于专利的取得条件,《章程》与现实的专利类似,强调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规定了国际领先的重大发明、一般发明和国内仿造三个等级。对于“自出新法制造船、械、枪、炮等器”超出西方现有水平者,或者采用新法修建铁路、电报等重大民生工程者,可以破格优奖,甚至酌情颁给特赏,并许其专利五十年设立公司的权利;对于能够发明西方没有的机器,制造日常用品者,“请给工部郎中实职,许其专利三十年”;如果能够仿造国内没有的西方机器,则“请给工部郎中实职,许其专利十年”。从保护年限来看,长于现行的发明专利二十年的保护期限;而从获得权利而言,拥有专利甚至可以出仕做官,表现出封建社会“官本位”的传统思想。

对于申报程序,《章程》规定“必由总理衙门认真考验实属新书新器,乃得给奖”;而对于弄虚作假的惩罚措施,则规定“私贩洋货、自称新器及兴办各事,捏报不实等情,自应从严驳斥,显暴于众以愧耻之”。

《章程》颁布之后工商业界为之振奋,不到一个月,《申报》就报道了福建人陈紫绶因自创纺纱机器,“足以省民力而为当世合用之新法”,朝廷发给执照并准其专利15年,这也是我国个人获得专利权的最早记录。

戊戌变法失败之后,《章程》也只能作为一个悲剧而被束之高阁。虽然专利权保护了本国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但更多的却是保护了外国先进技术在我国的利益,而且限制了我国模仿国外技术的渠道,甚至获得了专利权的张之洞等人也因此而反对专利。虽然《章程》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但由其所开始的鼓励发明创造、发展民间工商业的制度体系,却取得了极大的社会认同。

(作者单位: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中国科学报》 (2015-09-18 第2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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