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涂梦萦供图
■沙森
日前,《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初审,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果该项草案获得通过,山西省在保障女工权益的制度建设方面无疑走在了全国前列。
近年来,我国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但与日益完善的法律制度相对应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享受其基本权利。
例如,2012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但揆诸现实,法定津贴就缩水成了一碗“绿豆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现实中,不能休假也无工资补偿的例子比比皆是;《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现实中也因此充斥着对适龄女性的职场歧视。
由此可见,法律制度的完善只是走出了女工权益保护的第一步。虽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这开头的一步却也意义重大。至少在劳动者权益意识觉醒、有关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认识方面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当女工保护自己应有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当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应有权益了然于胸,女工权益保护才有了真正可行的基础。
《中国科学报》 (2015-04-10 第2版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