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安
社保基金的缴费基数在全国多地都面临着再次被上调的命运。据梳理,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少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4个省市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新标准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基数上调。
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的同时,费率过高、企业负担沉重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缴费水平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还要高,其中“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50%,致使企业负担不断加重。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背景下,如何尽快降低企业的社保负担,无疑是释放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起,我国开始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体制。特别是在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成为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客观地说,“五险一金”在保障员工权益、改善员工待遇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缴费比率和标准的相对偏高,又使企业背上了并不轻松的负担。按照现在的规则,我国各项社保的缴费比例大体是:养老保险企业缴20%,个人缴8%;医疗保险企业缴8%,个人缴2%;失业保险企业缴2%,个人缴1%。而工伤和生育保险各在1%左右,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无须缴纳。这些缴费比例累加在一起,便是我国目前整体的社保费率。细算下来,仅企业需要负担的五险比率就占到工资总额的32%左右。如果再加上8%~12%的住房公积金,那么企业的社保负担就超过了40%。该标准已经超过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并不十分吻合。
如果说在经济高速增长、企业快速发展时,这些费用尚对企业生存构不成威胁,那么当经济开始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活力明显不足时,社会保障带来的强制性负担就会日显沉重。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不久前作的一项调查发现,当前企业成本持续上升、盈利空间缩小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其中至少有过半企业认为当前的社保负担过重。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适当降低社保缴费水平的改革目标。笔者以为,在具体措施上,可考虑通过降低宏观税负、清理整顿各种收费方法,减轻企业整体负担。同时,尽快出台对部分困难企业实行临时性降低社保缴费负担的扶持政策,并大力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唯有如此,才能充分激发企业活力,也才不会使一项本该惠及全体劳动者的社保制度变成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15-01-21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