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剑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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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创新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本报记者 王剑

为什么盗版侵权会成为普遍现象,甚至出现泛滥状况?除了现实中立法不严密、执法不严格等,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侵权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供需关系”。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看来,包括网络内容产业在内的市场参与者,未来将会越来越理性地对待版权保护问题,因为网络内容产业的长远发展是需要著作权制度的,若干年之后,产业的参与者会发现,创新和保护创新才是王道,才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及最终归宿。

《中国科学报》:有人认为,“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互联网的魅力就在于免费下载,盗版是低收入阶层分享社会成果的有效手段”。对此您怎么看?

易继明:应该说,这种想法很有市场。互联网的出现和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样态和交往方式,而互联网的理念就是去中心化,提倡平等、自由、开放与分享的精神。但是,不能由此引申出互联网的魅力在于免费下载,盗版也决不是低收入阶层分享社会成果的最有效、最合理的手段。

在现阶段,文化发展还需要更多的创作者投入,如果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激励机制荡然无存,创作者群体的创作积极性丧失,文学艺术作品产出阻滞,文化生态会遭到破坏。这种结果对整个社会发展是不利的。

低收入阶层分享科技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成就,这一问题应该予以考虑,但这需要通过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解决,至少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状态来看,这不应该,也不可能是著作权制度能够完成的。从著作权制度设立来说,它是一种私权;只有保护这种私权,才能促进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科学报》:目前网络侵权盗版的现状是怎样的?

易继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构起步晚,传统文化中“窃书为雅罪”的观念根深蒂固。互联网裹挟着海量信息涌入人们的生活后,对这些信息不加判别进行利用和传播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即使说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灾区,也并不为过。

网络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最便捷的路径,同时也为著作权侵权提供了先进的工具,因此,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最大的特点便是与高科技结合,侵权越来越简便易行。网络具有开放和交互性的特点,网络上存在的任何一个用户,都可以作为一个网络节点向其他用户传输作品,这使得侵权主体的范围空前扩大。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侵权手段也屡屡翻新,取证和识别都很困难。

《中国科学报》:侵权盗版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易继明:这里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文化缺失和经济利益驱动。包括著作权制度在内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西方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而在我们国家才刚刚走过几十个年头。制度的制定者需要摸索切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制度安排,而老百姓也需要时间去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当权利的保护还没有一个适宜的文化氛围去解读时,强行推行会遇到阻力。特别是,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大众对免费下载、利用习以为常的话,从制度层面去矫正,难度会更大。当然,如果正版作品能以一个比较具有竞争性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另外一个选择的话,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盗版市场。但是,很多时候,正版作品还无法做到这一点。这也就意味着,盗版是有市场的,正是在这样的利益驱使下,侵权人瞄准市场,在网上非法提供视频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由此直接或间接获益。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今天的网络内容产业,能否理性对待版权问题?

易继明:我个人对中国的版权保护前景,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也乐观地认为,包括网络内容产业在内的市场参与者,会越来越理性地对待版权保护问题。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大众购买力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强化,整个社会尊重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氛围会越来越好。另外,网络内容产业能够掌控和运用的技术会越来越成熟,从技术上控制著作权侵权的能力会不断强化。最后,网络内容产业的长远发展是需要著作权制度的,经过若干年的实践后,产业的参与者会发现,创新和保护创新才是王道,才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及最终归宿。

《中国科学报》:对于网络侵权,如何建立一个长效的监管机制?

易继明:从目前国家版权局的思路来看,先要选取几个重灾区全力出击,采用主动监管的模式,进行集中治理。对视频网站的主动监管手段已经初见成效,下一步估计会将这种思路延伸到文字网站、音乐网站、游戏网站等。先抓大放小,各个击破,再全面撒网、收网。但围追堵截终不是长久之计,疏导才是治本之方。国家版权局可能需要进一步调研,为促进权利人与网络媒介等实现强强联手、有效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媒介平台,打造一个作品利用者、权利人、媒介传播者等多方共赢共利的局面。

《中国科学报》:网络监管难点何在?

易继明:网络监管的难点在于对技术的严重依赖、部门间合作沟通的成本以及常态化监管机制的艰难选择。网络侵权的手段越来越倾向于高科技化,有效查处和控制侵权需要更先进的科技手段。目前,仅依靠国家版权局实现有效监管,这不仅在技术上具有现实局限性,在人力资源配备上也缺乏可行性。因此,像“剑网”这样的专项行动,都由国家版权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合作开展。但如此一来,部门间合作沟通的成本巨大,更重要的是,无法形成一个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人们不禁要问:网络专项行动结束后怎么办?就没人管了?!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促进版权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一个更加有效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不是专项行动和严打运动等能够彻底解决的。

《中国科学报》 (2014-07-04 第5版 思想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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