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天琪
前不久,在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汪洋表示,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红黑名单”制度,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挑战法律底线。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当下,建立食品安全红黑名单,旨在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选购商品时多一双慧眼,同时强化社会监督,构筑外部环境,倒逼食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红黑名单”制度固然值得期待,但是在如今食品安全问题堪忧的严峻形势下,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 红黑名单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对于正规的食品生产企业来说,口碑和信誉是他们最好的“红名单”。即使没有该制度,这些企业也会珍惜自己的声誉,严把食品质量关,以产品安全合格为荣,以产品质量问题为耻。
而对于不良商家来说,既然敢于生产不安全的食品,说明他们内心缺少基本的道德意识和自律精神,如果在“红黑名单”制度之后没有严格的惩处,那么名单也会变成一纸空文,根本无法起到约束的作用。
同时,红黑榜可能对小企业起不了太大作用。以最近的东莞“臭脚米粉”事件为例,这些点多面广的个体户、手工作坊,往往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灾区,但对于他们,红黑榜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十分有限。由于“船小好调头”,他们根本不存在砸牌子的顾虑,现有品牌被“拉黑”了,换个马甲照样可以招摇撞骗。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是在上百年市场经济发展后,才建立起以事先预防和全程管理为特征的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达国家在长期实践中认识到,现代食品产业的专业性使得监管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打天下,靠抽检是检不出食品安全的。
监管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给所有食品企业派驻监管员。这种应急之策显然也不能应对所有食品安全问题。推而广之,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在每个生产者背后站一个监督者,何况监督者也是人,也需要约束。
因此,保障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是想办法让生产者回归道德、让企业能够自律。恩威并施,“威”让企业不敢违法,“恩”让企业不愿意违法。
首先,完善惩罚机制。对于上黑名单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重点监管、限期整顿、终身禁入等处罚。去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就明确规定,除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构成生产经营问题的食品从业者以后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做法值得更多地方借鉴。
此外,还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拥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双重权力,是一种“准司法权”,这是其区别于传统行政部门的重要特征,其有权对相关人处以刑事罚金,甚至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实现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有机衔接,增加执法威慑。同时,许多国家用巨额奖金鼓励行业内部“吹哨者”主动揭黑。再有就是英美法等国家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消费者向侵权人主张远超实际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让恶意违法者倾家荡产。
其次,应充分利用质检系统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标准化体系、企业计量检测检验体系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采用中国名牌、国家产品免检、原产地地域保护等扶优扶强的措施,引导企业自觉提高食品质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媒体等社会组织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曝光,是社会对食品生产、经销企业的有效社会监督,这也是食品安全市场准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更加系统完善,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作为现代监管型国家代表的美国,其所有食品安全监管政策都建立在市场运作的科学模拟之上,并经过精准的成本收益分析,否则不得出台。欧洲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在食品行业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以保险精算模型为基础,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共赢机制,实现系统性风险控制和社会稳定功能。德国实行食品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其不仅针对企业法人,还限制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在征信体系发达的英国,全国建有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金融信贷、税收、产品推介,乃至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挂钩,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食品安全失信失范行为的制约作用。
企业的自律应该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理想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应该把各方面的约束和激励集中到生产经营者行为上,让生产者回归道德,让食品企业发自内心地意识到守法才是本分。
《中国科学报》 (2014-06-27 第5版 思想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