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孟著
翟小芸供图
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指出,2014年,治理大气污染是重要任务。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各类污染事故频发,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特别是我国部分城市持续出现的雾霾天气,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传统的以收取排污费、罚款为主要经济手段的治污方式正在遭遇大自然的严峻“拷问”。
现实中,“权力寻租”和“利益博弈”的纷扰是收“费”方式挥之不去的“梦靥”,这是有费不征、弹性征收和“关系费”、“人情费”盛行的根源。更为严重的是,这将导致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人为扭曲,进而在客观上起到鼓励生产者和消费者破坏生态环境、诱导国际资本(污染企业)流入我国的逆向“激励”作用。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为了追求政绩,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打起了将减免排污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歪主意。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惯例,实行环境税取代排污费的“费改税”,是积极寻求环保经济手段“升级版”的内在要求。环保经济手段的作用机理是:消除“负外部性”,避免“公地悲剧”。也就是说,通过征收费或税,迫使企业将本应该内在化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之内,使其产品成本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环境代价——私人成本“逼近”社会成本——然后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倒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开发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最终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众所周知,收费、罚款方式存在“权力寻租”空间,用机制设计理论的行话来说,是一种“不可行不可实施”的机制。相反,税收则完全不同,无论是实施效果、社会经济效应,还是体现公平效率原则,“税”都明显优于“费”,这是由税收的性质所决定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开征环境税已写入我国“十二五”规划。我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目前也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环境税开征,箭在弦上。
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创造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支撑条件等具有重要意义。从征收环节上来看,可以改对产业链末端征收为对生产、消费等多个环节征收,调节功能大大增强;从管理权配置效率来看,可以改环保“地方意志”为“国家意志”,让地方政府彻底摆脱“利益博弈”困局。
开征环境保护税,并非解决所有环境问题的万应灵丹。实现绿色发展,还有赖绿色环保“升级版”。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能够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产权交易机制;完善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完善环保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等。
(作者系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14-02-14 第6版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