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沙森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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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翟小芸供图

■沙森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此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条款之中均有禁止家庭暴力的明文规定。但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我国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和司法仍然存在缺陷,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具体内涵界定模糊,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时的适用困难;社会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重视不够、处理不利,使施暴者更加嚣张,受害者减弱或丧失求救的信心和希望,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加难以控制和制止;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规则不明,取证困难,直接限制了家庭暴力案件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达不到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目的;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当事人缺乏明确的惩罚与救济措施,使得家庭暴力虽然得到了处理但由于处罚不力、执行困难而使得一些处罚措施形同虚设,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慰藉。因此,推动反家庭暴力单项法律的出台对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次《意见稿》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增设了一系列新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和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各个部门应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并明确了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在处理家暴问题中的职责。规定了对家暴行为任何人都可报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发现有人遭受家暴未报案将担责。

不过,在许多法学专家看来,《意见稿》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与国际上通行的家庭暴力内涵相比,《意见稿》中的家庭暴力倾向于以结果为导向,这可能会限制法律的适用范围;此外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有待进一步商榷。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父权”是家庭的最高权威,再加上“家丑不外扬”的心理,很多家庭暴力被当作家庭隐私处理,这使得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具有相当的难度。完善的法律体系当然是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在观念层面上,小到个人、大到社会都应该有这样一种意识:家庭暴力不仅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活,更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反对以家庭暴力为主要形式的针对弱势者的暴力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国科学报》 (2014-12-12 第6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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