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包晓斌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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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污染呼唤流域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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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晓斌
 
7月6日,西江上游广西贺州市境内的贺江发现水体污染。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最新结果显示,贺州南丰交界断面铊浓度超标,镉浓度达Ⅱ类水标准限值。贺州市委宣传部称,已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目前,广东省环保厅领导及专家组已赶到封开县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了有关应急监测方案,同时与广西环保厅建立了信息通报渠道,共同妥善应对此次事件。
 
此次涉及两个省区的污染事件,反映出我国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迫切性。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通常是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者或受益者付费,保护者或受害者得到激励或补偿,是一种促进流域生态破坏和水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经济政策工具。
 
流域上游地区作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其脆弱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整个流域的生态系统将受到严重破坏。例如,此次受污染的贺江便是西江的主要支流之一,从广西流入广东,在封开县城注入西江。也就是说,贺江为西江的上游,其被污染必然要影响处在下游的广东省。
 
而另一方面,上游地区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为满足流域环境保护和下游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放弃自身发展的机会,应得到补偿。据初步调查结果,此次贺江被污染或许与当地矿山开采有关。如果真的是这种原因,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地存在环保投入以及获得的环境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流域生态补偿实行的转移支付包括税收返还、专项拨款、财政援助、财政补贴、对资源综合利用和优化环境予以奖励等形式。贺江污染事件再一次反映出,基于政府补偿比例过大、市场补偿比例不足,导致许多流域内未能积极实行区域间补偿。
 
笔者认为,为了从根本上防止贺江污染事件再次上演,应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行国家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方法——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项目审计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内容,解决谁来补、补给谁、怎么补、补多少的问题;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流域生态公平,缩小流域内地区差距,统筹各地区协调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13-07-09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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