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别敦荣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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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学术委员会制度落到实处
 
■别敦荣
 
关于此次教育部发布的《规程》,据笔者观察,在高校中还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因为在现行的高校领导管理体制下,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不可能通过教育部发布一个文件就能解决所存在的所有问题。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些基本条件的保障。这些基本条件包括学校领导体制的改革,教授们自身的学术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现行的一些与学术委员会制度类似的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没有这些条件,学术委员会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如果只是追求建立学术委员会,而不考虑其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就另当别论了。
 
《规程》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可以看出,其主导思想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学术委员会制度。这一举措从改革的导向来讲是正确的,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怎样才能让这一制度真正得到确立、发挥应有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从学校角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和行政在学术问题上的权力范围以及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权限。要把党委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具体地说,包括该管什么,怎么管,该发挥什么作用,行使什么权力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和校长及其行政职能部门不能无限制、无边际地干预和直接管理学术事务。
 
其次,从教师角度,教师们要做好参与管理学术事务的准备。教师要强化学术责任,在学术问题上要能够根据学术发展需要和学术本身的要求实施管理。这就需要教授们加强自身学术修养,包括教师的学术道德修养。在学术问题方面,教师的管理应当遵循学术本身的要求,而不是按照其他一些所谓的潜规则或者明规则来管理。
 
第三,理顺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各种教授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所谓学术委员会制度,就是要实现教授共同治理学术的目的,其实质是一种学术治理制度。在学术治理制度中,现行的大学制度中已经设置了各种各样的委员会。譬如,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那么,这些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各高校都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并不是在高校简单地增设一个新的机构,也不是把所有类似机构都合并到学术委员会中来。要理顺这些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需要对制度进行整体设计。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很难提出一个理想的模式。何况,即使提出了一个模式,要求各高校按照统一的模式去实施也不现实。而学术委员会在现行的高校领导管理体制下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它的工作机制应如何设计都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有的甚至不是高校单方面能够解决的。
 
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党委会的全面领导、书记的直接干预,行政的全面管理、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力量的直接管理下,学术委员会从主任到委员是不可能真正履行职责的。所谓学术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就意味着其对学术问题,包括高校资源分配问题都拥有决策权。这才是最根本的。如果没有决策权,学术委员会就只是一块橡皮图章。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但第十三条又规定,学校下列事务,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矛盾之处十分明显,但这就是我国高校改革面临的现实状况:一方面要改革,另一方面又不能绕开现行的领导管理体制。
 
因此,笔者再次强调,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需要高校领导管理体制作出相应的改革,把党委和行政的权力限制在划定范围内。显然,这不是高校自身能够做到的,需要中央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授,本报记者韩琨采访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3-10-31 第7版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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