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教育部在《规程》中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其用意是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其对学校领导担任学术委员会的限制,也是为了推进当前高校学术管理去行政化,可在笔者看来,真要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仅限定领导委员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要让高校学术委员会成为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需要从三方面努力。
其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民主选举。目前,我国已有不少高校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可学术委员会却很难发挥学术管理作用,而是成为摆设。原因在于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往往由行政部门委派,或者某些行政岗位的教授,“当然”地担任学术委员。这样产生的委员,显然无法代表学术群体的利益,主动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而只会对委任的行政上级负责。如果委员产生的机制不变,仅仅调整领导所占的比例,委员们“对上负责”的工作思路并不会有根本变化。
其二,学校行政领导实行学术利益回避,简单地说,担任行政领导就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学在推进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办法之一就是校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这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学术权和行政权分离。在国外大学的学术委员会里,校长照样是委员之一,这是因为学者担任校长之后,从学术利益回避出发,往往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因此不会通过学术委员会为自己谋求学术利益,而是更好地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在行政领导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情况下,退出学术委员会只具有象征意义。而且,学术委员会还可能成为行政领导更好谋求学术利益、声誉的“工具”——领导已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出的让领导获得某一学术声誉的决策,比以前领导参与学术委员会作出类似决策更有“说服力”。
其三,学术委员会完全独立运行,不受行政力量影响。此次《规程》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作出校内终局裁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要做到这些,学术委员会必须有独立运行的空间,假如学术委员会不独立,挂靠在学校某个行政部门之下,是否启动学术不端调查,要听行政的指令,这怎么可能使学术委员会成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举例来说,某学校校长涉嫌学术不端,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调查结果,直接作出撤销校长学术称号的决定吗?还是不会启动调查,或即便启动调查,会为校长的不端行为辩护吗?另外,《规程》提到“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这也就给行政干预学术决策留下了空间,要是学术委员会建议撤销,可学校行政部门不接受,学术委员会有何办法?
我国高校近年来屡屡出现学术腐败、学术不端丑闻,严重影响高校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公信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作用,这是遏制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的根本之策。这要求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学术自治原则成立、运行,否则即便建立了学术委员会,高校的学术管理行政化思维依旧,这不仅不会拯救学术声誉,反而会进一步伤害学术声誉,加快舆论对学术的不信任。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3-10-31 第7版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