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龙运灿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4-6 7:3:16
选择字号:
《著作权法》修订不能“两头吃”
 
■龙运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引发质疑。(4月5日《人民日报》)
 
尽管《著作权法》草案亮点频频,其依然引发极大争议,尤其是几乎引起所有作词人的集体反对与申讨之声,仅因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而在第四十八条中,明显规定了3个前提,备案、著明出处、付费,并强调,著作权集体组织须及时将费用转给相关权利人。换而言之,就相关权利人而言,著作权法似乎并非那么麻木无情,嫁接在“传播共享”的噱头之下,似乎也合情合理。
 
其实不然,这般立法,虽支付原创者一定费用,但一超过3个月即可不通过本人同意任意使用,显然是对版权意识的一种淡化,须知,现有著作权法中,版权是50年,而美国则是90年,而欧盟也将音乐作品版权延长至70年,可在我们最新的《著作权法》草案中,却只有3个月,自己创作,大家共享,显然是对版权的一种侵害,也是对原创者信心的一种打击。
 
更何况,“3个月版权”给人最大的感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两头吃”——一方面吃原创者的创造成果,只要超过3个月,原创者对别人翻唱自己的作品就几无多少话语权,版权意识被削弱到了极点;另一方面又吃“使用者”,使用者须在一个月内给集体管理组织付费,而对组织给权利人付费的规定,却没有时间限制,一个“及时”的模糊定义,显然是对原创者权利的漠视。
 
欧盟将歌手和音乐家的版权保护期由50年延长至70年时,欧盟内部市场委员会专员米歇尔·巴尼耶曾说:“延长版权保护期后,即便歌手退休,只要他的作品被使用就会有收入。”看看,这才是真正对创作者权益保护的意识。
 
遗憾的是,在我们这里,创作者依然如此弱势,本来版权就足够混乱的当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要来分一杯羹,这怎能不引发质疑?《著作权法》只有真心去保护创作者权益,站在他们的角度去立法,才可能迎来真正的掌声与支持。
 
《中国科学报》 (2012-04-06 A1 要闻)
 
 打印  发E-mail给: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SSI ļʱ
相关新闻 相关论文

图片新闻
“研0”科研入门需要作哪些准备? 中国科学家首次发现“无摩擦的冰”
冰表面长啥样?原子级分辨图像揭晓答案 北方中纬高频雷达网发布首批科学探测结果
>>更多
 
一周新闻排行 一周新闻评论排行
 
编辑部推荐博文
 
论坛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