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波及到高等教育领域,欧洲各国高校财政预算大幅度降低,而在丹麦,大学的发展却相对较好。
■武翠红
《新大学法》提升抗风险能力
2002年,在面对社会“为丹麦大学改革争取更多时间”的呼声中,丹麦出台了《新大学法》,并于2003年颁布实施。该法主要目的是推动丹麦大学成为强有力的研究机构,满足社会对国际性大学的需求,提高教育、科学研究和知识之间的转换速度,实现大学的自治和自我管理。
一方面,明确大学作为信息和文化主要承办者的地位,缩短大学和社会之间的距离。《新大学法》明确了大学作为信息和文化主要承办者的地位,强调以大学为基础的科学研究和知识生产的重要性;建立了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合作,促进了社会不同部门和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的发展。同时,该法还指出大学应鼓励职工和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公共辩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以确保政府能够听到民主的声音。
另一方面,进行大学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大学成为强有力的独立机构。《新大学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进行大学管理体制的改革。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成立服务于大学和社会的董事会。依据《新大学法》,丹麦大学实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校外人员和校内人员,其中董事会主席由校外人员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大学的利益,制定大学管理制度,指导大学发展和教学科研活动,批准大学预算,审查大学账目以及每隔3年与“科学、技术与创新部”签署未来几年大学发展的合同。此外,董事会还有任命和罢免校长的权力。
明确校长的权力和职责。《新大学法》规定校长有权组建大学管理团队以及细化管理任务。在校长、院长、系主任和博士负责人的任命中,学术资历必须作为任命的第一条件。这体现了丹麦大学学术至上和教授治校的方针。
简化大学管理规则,权力下放至大学。《新大学法》规定的各种改革措施中,最根本的就是转变大学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式。
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并
2006年,丹麦政府决定重新审查大学的整体结构,着手进行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的合并。政府并没有提出一个合并模板,而是给出三条合并指导方针:在整个合并过程中,政府研究机构不能被划分为更小的单位或者划分出不同的机构;所有合并后的机构应由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的合并不应机械地进行地理式的合并。
2007年,9个政府研究机构和12所大学合并,形成了8所大学、3个国家研究机构和1个政府研究机构。
为了保障合并的顺利进行,丹麦政府在增加大学公共拨款的同时,提高科研资金在总拨款中的比例。丹麦政府对大学的公共拨款主要包括两部分:基础资金和科研资金。合并后,政府加大对以研究为基础的公共服务部门的资金投入。2008年至2009年期间,基本科研资金投入量变化最大。
后金融危机时期的战略调整
在2003年和2007年两次改革的基础上,丹麦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长期性战略调整措施。一方面,依据“欧盟2020”战略和本国的“全球化”战略,丹麦政府计划用10年时间将丹麦大学发展成为国际化大学,并成为世界最好的大学之一,至少在欧洲大学排名前10,从而为实体经济的复苏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丹麦政府致力于加大科研教育投入,建立整体性的高等教育预算投入体系和多渠道的培训途径,尽可能将大学财政危机和就业危机控制在萌芽阶段,避免因丹麦大学深陷财政危机,导致面临困境的欧洲大学引发连锁反应。
2010年,科学、技术和创新部积极制定大学国际化的最佳发展模式,与此同时,丹麦大学也开始拓宽国际合作途径。其国际化思路包括必须跃居世界著名大学的行列,要为丹麦经济增长和社会凝聚力作出重要贡献,确保丹麦毕业生能够成为国际社会和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高质量人才三方面。
科学、技术和创新部建议政府继续增强大学自治权,并改善大学与企业界的关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丹麦大学进行审慎监督和评估。除此之外,丹麦政府还加大财政预算中科研和教育的投入,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和灵活的培训途径来控制升学和就业危机。
丹麦推进大学改革的战略选择说明,大学克服金融危机的能力不仅来自于金融危机时的改革、金融危机之前所做的改革和后金融危机时的战略调整,还对国家克服金融危机有重要的帮助。
《中国科学报》 (2012-12-05 第8版 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