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5/3/20 22: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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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申报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通知

 

关于申报2025年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合作)项目的通知

内科资字〔2025〕21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办好“两件大事”重大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立足区域发展、领域特色、行业分布等优势,加快推进区域合作深化行动,助力科技“突围”工程实施,落实京蒙协作“科技创新倍增计划”,深化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现开展2025年度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本批次申报的科技合作项目分为国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两类。合作形式包括联合攻关、成果转移转化、成果示范推广、创新平台建设等。

(一)申报单位

1.申报单位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含)前注册,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

2.强化平台、人才、项目一体化布局,鼓励申报单位依托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及团队申报项目。

3.鼓励企业牵头申报项目,支持其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一体化创新,推动先进技术、科技成果在本地区、本行业落地。

4.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原则上应是项目任务主要完成单位,并与区外(国外)单位联合申报,探索创新合作新机制、新模式。

5.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

6.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项目,需生产和经营情况良好,并提供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2年的,需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7.申报单位需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科研助理劳务性报酬及社会保险补助等可按照有关规定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1965年3月19日以后出生),项目负责人(两院院士除外)将在项目实施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2.如聘用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3.项目负责人已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在研)2项及以上的,不得申报(自然科学基金、揭榜挂帅、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科技领军等项目负责人不在限项范围内);同一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已有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合作)项目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4.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鼓励有能力青年科技人员、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5.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

(三)申报项目

1.国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代码1001)重点支持区内创新主体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区域研发合作,重点聚焦融入京津冀协同创新体系,落实京蒙协作“科技创新倍增计划”,引导实施一批创新合作示范项目,推动相关成果在自治区落地转化。

2.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代码2001)重点支持区内创新主体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的联合研发、技术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共建等合作,优先支持国家和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11基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依托单位申报的项目。

3.申报项目时,须提供项目申请单位与所有合作单位(国内及国外合作单位)签订的联合申报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有效期等内容,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须在相关协议上签字确认,须加盖各合作方单位公章并明确协议签订时间,与国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须同时提供外文和中文版协议(或协议中文译文)。

4.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数量不超过3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5家。

5.申报单位自主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至少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6.申报项目在技术攻关方面应聚焦解决制约地区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开展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在应用示范方面应聚焦适用性好、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的重点科技成果,重点支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科研项目。

7.项目主要考核指标应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标志性成果的研发、转化及示范应用,以及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平台建设等标志性指标。以论文发表作为主要研发目标的项目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

8.同一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部门申报,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等方式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9.国内科技合作项目每个项目申报经费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每个项目申报经费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两类项目实施周期均不超过3年(含)。

10.企业牵头申报,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配套能力,其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科技资金比例不低于1:1,申报时须签署企业资金匹配承诺书。

11.申报单位提出的科研任务与申请科研经费相匹配,单个项目无需覆盖研究方向的全部研究内容,并严格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12.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在签订任务书前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四)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

1.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2.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人员应遵守科技伦理准则。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涉及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应按要求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

二、申报流程

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网址http://www.mengkeju.com)网上填报,其他方式申报项目不予受理(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书可注册登录后在系统内下载)。

(一)网上申报

1.申报单位管理员账号

已注册账号单位可直接登录;新申请的申报项目单位登录网址,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并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单位管理员账号。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注册地申报项目单位账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申报账号。

2.申报单位申报人账号

申报人账号由单位管理账号自行分配,项目申报人应通过申报人账号申报项目,不允许通过管理账号直接申报项目。

3.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人登录申报人账号后,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及签章材料(大小不超过10M,彩色扫描为 PDF格式),提交至单位管理账号(所报材料均不能涉密);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账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4.在线签章

申报书中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或个人签字)均使用电子印章,由申报单位管理员统一签章。请在申报截至前办理好电子印章(建议提前7天以上,登录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官网:http://ws.nmgca.com:8880)办理。相关附件所需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或个人签字)无需电子印章,线下盖章、签字后扫描成PDF格式上传系统。

5.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5年3月19日8:00至2025年4月29日16:00,申报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项目申报人应提前在线填写项目申报材料,避免申报截止时,因网络拥堵引起的申报困难。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1.推荐名额。项目申报实行限额推荐。国内科技合作项目推荐限额为各盟市5项,其他推荐单位3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推荐限额为各盟市3项,其他推荐单位2项。

2.请各归口管理部门于2025年5月8日16:00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推荐文件扫描件和系统生成的推荐项目清单(盖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逾期推荐的不予受理。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相符性进行初审。

3.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单位属地方管理的,由盟市科技局审核推荐。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自治区高等院校(属于一级预算单位)和科研院所、无主管部门的其他自治区单位,由单位内部审核后直接推荐。

三、申报咨询

序号

咨询类别

部 ?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业务咨询

外国专家局(科技合作处)

许易茜

0471-6328568

2

预算编制

科技资源统筹处

杜?欣

0471-6328604

3

网上申报


0471-6328801

4

组织推荐

韩志奎

0471-6328603

5

科研诚信

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

杨胜月

0471-6328622

6

电子印章办理

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0471-962366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docx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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