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洋大学教授、远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战略创新团队成员唐建业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的最新研究成果发表于《海洋政策》。
关于《BBNJ协定》的国际谈判前后历时近19年,在2023年6月正式通过。该协定关系着未来全球海洋治理国际法基础及其隐含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时代阶段,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互利益再分配。此前,在第二次政府间大会上,会议主席李丽娜建议,根据期望拥有的功能来设计《BBNJ协定》及其机构和相关国际文书、框架与机构之间的关系,即形式服务功能的“3F原则”。
唐建业发现,《BBNJ协定》在4个关键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惠益分享问题、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问题上,采取相对开放的做法;在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上,采取全面综合的做法。这种不同立法规定体现了“3F原则”,但《BBNJ协定》要取得成功,必须获得相关国际文书、框架与机构的支持。
本质上,《BBNJ协定》及其机构和相关国际文书、框架与机构之间,在不同事项上的关系及其国际法义务,由《BBNJ协定》缔约方承担,而这种关系必然影响缔约方国内不同部门之间政策协调。唐建业提醒,一个国家在决定签署与批准或加入《BBNJ协定》时,一定要谨慎考察其在不同条约下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评估不同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是否存在冲突,以及是否有能力进行调整冲突。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评估结果必然不同,而评估结果将决定一个国家是否最终批准或加入《BBNJ协定》。如果《BBNJ协定》不能获得全球性参与,则必然损害其当初被期望的功能。
唐建业建议,《BBNJ协定》所设计的机构形式应能通过制定具体规则过程中真正促进其功能的实现,也就是新“3F原则”——形式促进功能。
相关论文信息:https://doi.org/10.1016/j.marpol.2023.10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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