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方泽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4/27 8: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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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法律保障 “点”亮技能中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在服务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我认为,可以用“打通堵点、解决难点、激活热点、彰显亮点”四个方面来概括。

打通堵点,提升职业教育地位

首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丰富了职业教育内涵。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被视为从属于普通教育的一个层次。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在政策层面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则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在1996版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内涵。可以说,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是使受教育者获得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则成为职业院校重点培养的人才类型。

现阶段,高等职业院校需进一步研究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内涵,在学校治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先行先试,勇于改革,以实际行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的重要指示精神,赋能职业教育内涵。

其次,新《职业教育法》畅通了学生成才路。

从目前来看,职业教育纵向层次上仍以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难以满足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尤其是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这种需要长学制学习的需要。

此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则提供了新的建设思路,通过构建以中职、高职专科、职业本科及以上“纵向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拓宽人才成长的空间和路径,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解决难点,提高社会认可度

新《职业教育法》提高了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主流形成了“重理论,轻实践”“重普教,轻职教”的观念。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权利与机会平等。

从发展角度来讲,高等职业院校就是要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深化“三教”改革、加强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力度等方面,强化专业内涵建设,以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满足行业企业需求。

新《职业教育法》营造了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社会氛围。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高等职业院校通过选聘技能大师、大国工匠、技术能手担任专兼职教师,强化学生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职业精神教育培养,借助融媒体平台积极宣传大国工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这种积极践行时代风尚的举措,相信对于增加受众接收频率,营造职业教育前景广阔,大有作为的良好社会氛围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积极把握“职业教育活动周”等契机,将技能文化建设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文化长廊、专业社团活动、技能展示交流等形式,进一步宣扬“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技能成才和技能报国理念。

新《职业教育法》传达服务全民终身教育的理念。

对于高职院校来说,需要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和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的原则,面向产业工人、退伍军人、农民工等各类人群开展技能培训;发挥技能扶贫的优势,面向职业农民,培训乡村振兴人才,以此满足不同人才的学历和技能提升需求,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和技能型社会建设,不断提升职业院校的社会服务水平。

激活热点,激发企业参与积极性

新《职业教育法》不仅激发企业参与热度,还提升产教融合深度。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目前已经成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产教融合“深度不足”、校企合作“校热企冷”的困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在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指导下,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企业的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通过奖励、补贴和税费减免等方式有效激发企业的办学积极性,为产教深度融合提供了坚强法律依据和保障。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共建、共享、共赢的原则,尊重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地位,持续加大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力度,多举措提升专业群建设内涵和质量。

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产教融合共出现了9次,校企合作共出现了5次。

从1996版的“产教结合”到2022修订版的“产教融合”,一字之差反映出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动态:首先把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举办职业教育所坚持的基本办学规律和制度确立下来。其次,承认并确定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深度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同时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此外,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的多元主体特征,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主体,具有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责任和权利;同时提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有积极深化产教融合,开展校企合作的责任和义务;针对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途径,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也做了明确规定,提出建设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教师赴企业实践、聘任企业兼职教师、共同开发教材和课程资源、共建职教集团、联合开展中国现代学徒制培养等。

还有就是明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相关优惠政策。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并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构建专兼结合的结构化教师团队,共同开发建设课程资源,共同实施实践教学项目;积极探索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的产业学院建设,形成企业投入与回报动态平衡的职业教育办学格局。

彰显亮点,突出中国职教特色与风格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聚焦职业教育堵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解决的同时,突出彰显了中国职教特色与风格。我认为主要形成三个亮点。

其一,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办学方向。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延续了现行法的办学指导方针和办学方向,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前提上,培养德技并修的技术技能人才。事实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业教育工作,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

其二,突出时代特征和职教类型特色。首先来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是在新时代新形势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贯彻落实全国职教大会精神,载入“职教20条”等职教改革纲领性政策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职教改革实践经验和成果,进一步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体系,达到了增强制度针对性的效果。此外,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内涵、功能、价值、定位、性质、使命和发展原则,对现代职教体系的组成、实施、多元办学主体和参与者在职教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凸显职教多元办学的“跨界”教育类型特色。

其三,形成中国特色职教制度和治理体系。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紧扣时代需求,建规立制,确立了现代职教体系制度、产教融合制度、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国家资历框架制度等制度体系,为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的治理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真正“点”亮了技能中国的美好未来。

(作者系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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