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五唯”要求学术评价“返璞归真”,重视同行评议的议程。同行评议虽已成为国际通用的学术评价制度,但在中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实践中却是毁誉参半,被批评为“隐蔽与主观盛行的世界”,甚至被诟病为“政治的幽灵、人情的哑谜、利益的魔咒”,相较于定量评价遭受的批判有过之而无不及。
究其原因,如何提高同行评议的公正性,是直接关系其合法性的核心问题。
学术评价公正性困境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同行评议公正性所遭受的质疑,从学术共同体的视角来看,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学术规范缺乏,学术道德伦理式微,学术责任意识淡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利益冲突、人情关系、行政干预的不良影响。这些影响因素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评议不公的原因,但还不能解释其内在机理。
纵观新中国高校教师学术评价制度的变迁,基本经历了政治评价、行政评价与同行评价相结合、量化评价三阶段。虽然各阶段的评价标准不同,但主导评价的思想根源都是重内容、轻形式的实质性评价思维。这与中国文化传统历来重内容、轻形式的思维倾向有关,不仅仅是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其他领域也有相似之处。例如,在中国美学思维中,“神”“意”“情”为目的,“形”“象”“景”为手段。在内容与形式之间,前者为王,后者为辅,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实现前者的手段。这种缺乏形式理性或者说反形式特点在同行评议中同样得到反映,评议组织者、评议人和被评议人都有严重的实质性评价偏好。
相较于西方遵循的形式主义原则,中国高校与国外同行评议的差异主要在于程序观念不强,缺乏评议的正当程序,具体表现为兼职评议专家取代了“职业化”专家,专家的“文化人”自由裁量权取代了“专业化”的解释,评议程式化手续代替了“正当程序”,细则化的评议规则代替了系统性规则,这也导致了学术评价公正性的困境。
突破口是评议的“程序化”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将近代法治发展归结为法律程序和法律家两大形式化要素。而法律形式化与同行评议形式化过程有相似性,在评议程序与评议专家两因素中,前者为制度性因素,具有客观性;后者为人治性因素,具有主观性,但两因素并非截然二分,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017年,教育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已强调,“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从同行评议反例来看,评议过程中出现诸多“陷阱”,诸如千方百计“摆平各方”、贿赂评议人、以申诉名义和稀泥、评议人的自我异化……这些评议陷阱实际上是一种“去程序化”。评议的“程序化”是“职业化”评议专家将系统性的评议规则通过正当程序加以专门化的解释和适用。评议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了评议公正性。
正当程序在评议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正当程序通常通过两种途径限制评议恣意:一是通过程序纵向权力授权。例如,2020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教育部联合颁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职称评审权的下放程序激发高校综合改革动力。二是通过程序横向权利分配,明确评议专家、申请人、评议组织者及同行评议相关者的角色与职责,通过沟通与交涉,实现评议的公正性与正当性。中国程序思维偏向于纵向权力分配,而非横向的权利分配,评议的正当程序刚好弥补这一缺陷。
法治化是“程序化”的出路
实现评议正当程序的功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这在法哲学上被称为程序要件。
完备的评议程序要件是同行评议形式化和制度化建设的重要研究议程。程序要件的缺席会导致两个极端:一是评议规则的简单化,二是评议规则的细则化和严苛化。前者使同行评议成为特殊主义的“跑马场”,后者也不等于同行评议的“程序化”。追求评议的严密周详,前提条件是着眼于评议程序的完备适用要件,而非限制或否定评议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只会在限制评议恣意的同时,压抑专家的选择权,从而导致评议僵化。
程序要件包括绝对要件和相对要件。绝对要件是指一切程序中共通的必要因素。结合中外学者研究和笔者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在职称评审同行评议过程中,程序中立、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构成了同行评议的绝对程序要件。就评议的相对程序要件来说,作为学术职业关键运行方式的同行评议,学术职业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同行评议的基本语境。这种语境具有学术性、自由性、独立性、竞争性和伦理性等基本特征。综合国内外学者观点,同行评议的相对程序要件包括程序公正、程序理性、程序及时与终结。
程序要件是同行评议有效运行的程序正义原则,为正当程序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指导思想。同行评议的法治化过程就是确立评议程序要件,研制评议程序的制度化标准,构建程序制度,从而实现评议的程序规制。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地方高校章程实施效力评价及改进策略研究”〈20YJC880048〉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和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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