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官网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中提到:“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教育部将充分采纳您的建议。”
教育部将充分采纳“给予导师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的建议?如果消息属实,是否意味着导师个人就拥有其所带研究生能否毕业的“生杀”大权?如此决议是为了增强导师的责任心,还是为了保证硕博研究生的教育质量?虽然不明白决策的依据是什么,但此项政策如要实施,还有不少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首先,谁来保证每位导师都已达标和尽责?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司长洪大用日前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当前我国共有研究生导师46万人,广大研究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也确有部分导师指导精力投入不足、指导方式方法不科学、质量把关不严,甚至有个别导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教育部将要出台的《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将强化导师岗位管理,明确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岗位素质,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完善评价考核办法,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时效等纳入导师考核评价体系,将依法依规建立师德失范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总之,在研究生导师培养、选聘和考核等各项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的情形下,如果把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一下子完全交给导师,可能条件还不成熟。
其次,谁来决定学生是否达到了毕业标准?即便每位导师对承担、履行导师职责已达标并尽责,但由导师个人来评判研究生能否毕业也未必合理、合法。一来导师并不能保证对每个学生的学业评价一定准确无误。在中外研究生教育史上,研究生和导师在学术上发生分歧甚至决裂的情况不在少数,而最终证明研究生正确的事例也不在少数。一旦导师判断失误,不仅可能会影响一个学生及其家庭的未来,更有可能让全体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上不敢产生批判性思维、求异思维,而这恰是科学发现最宝贵的品质。二来也增加导师不必要的压力和负担。
学生能否毕业,应该根据学位评定标准来执行。今年9月22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培养单位要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制度,抓住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和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细化强化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权责。由此可以看出,学生能否毕业,不该由导师个人来决定,否则大多数导师可能会心存顾虑,反而不敢严格要求学生。
最后,谁来保护师生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当今高校研究生师生关系并不乐观是不争的事实。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现代社会师生双方的主体意识和权益意识都大有觉醒,同时师生双方的事业压力、学业压力都相对繁重,加之双方利益“捆绑”更加紧密,所以师生之间显性或隐性矛盾冲突较过去增加和尖锐符合情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师生之间出现“不一致”也是社会和教育进步的一种动力,关键是如何来认识和对待它们。良好师生关系的建设离不开师生双方的正向用力,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师生双方都要坚定、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遗憾的是,目前大部分学生在面临师生矛盾冲突时会选择“鸵鸟”策略,最大的原因就是顾忌导师会在其毕业问题上“使绊子”。而这样的退缩会助长个别无师德底线教师的为所欲为,也可能导致极个别学生对未来失去信心而走上绝路。所以,如果让导师来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而没有相关保障制度的配合,这可能会加剧师生地位的不平等,从而使本已敏感的师生关系问题更加复杂和难解。
综上所述,“给予导师决定研究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严重涉及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师生各自的权益保障,需要充分论证,谨慎行使。
(作者系同济大学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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