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推动高校更好地服务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教技司〔2018〕115号),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研究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充分发挥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和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支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转化落地,支撑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教技司〔2018〕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在京设立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申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司)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负责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的具体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关村管委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关村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的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科技成果,且科技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应用价值;
(二)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办法和措施,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以及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离岗或兼职创业、人员考核评价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制度;
(三)设立了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部门或独立法人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与激励、经费投入等方面具备持续稳定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 申报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高校设立、以促进本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部门或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能够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的办公条件和固定服务场所;
(三)具备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挖掘、统计汇总、知识产权服务、分析评估、推介对接、运营转化等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以市场化方式引进的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法律或金融等相关背景的复合型、专业性技术转移转化人才;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了经费管理、考核评估、员工激励等工作制度;
(六)统筹推进本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本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不少于50项;
(七)成立时间少于三年的,近一年服务中关村企业不少于30家次,通过技术许可与转让、技术作价入股、衍生创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不少于3项;成立时间超过三年的,近三年服务中关村企业不少于100家次,通过技术许可与转让、技术作价入股、衍生创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不少于10项。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申报书》(附件1),提交至中关村管委会。
(二)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教育部科技司在申报截止后两个月内组织开展初审和专家评审工作。
(三)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教育部科技司审核通过后,在中关村示范区和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纳入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范围并予以挂牌。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将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体系,并给予资金支持。根据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上一年度自身建设情况、服务中关村企业情况、推动科技成果在京转化的数量和绩效,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支持经费认定范围包括:房屋租赁费、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费或自筹经费事业编制人员工资薪金、科技中介服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人员奖励费、专家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资料费、培训费等。
第九条 支持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所在高校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机构等开展合作,共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高校重大科技成果、高价值专利转化项目,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活跃度。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支持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资在京转化项目和企业的投资额,给予风险补贴资金支持。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教育部科技司和中关村管委会支持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强化服务功能,为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指导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科技成果(高价值专利)筛选与推介。探索建立专利全流程管理机制,建立本校科技成果项目库(或高价值专利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挖掘和筛选有转移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高价值专利)注入项目库,并开展宣传推介、转化对接等工作。
(二)建立与分园对接合作机制。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产业定位,与分园管理机构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在科技成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技术需求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深化合作。
(三)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落地。结合前沿科技产业需求,挖掘和培养具有科技创新性、产业引领作用和规模化前景的科技项目或科研成果,以重大产业化项目汇编和商业计划书形式向中关村管委会及分园管理机构推荐项目,推进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落地转化。
(四)组织参加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配合组织本校项目参加中关村国际前沿科技创新大赛,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向中关村管委会推荐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展览展示项目。
(五)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通过开展多种类型的对接活动,促进成果发明人与技术经理人、企业家、投资人等联合进行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加速成果价值与价格发现。
(六)开展其他服务中关村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指导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建设投入情况和工作绩效情况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所在高校负责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科技司和中关村管委会每年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评价指标》(附件2),对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上一年度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条件、规范管理、服务支撑、服务绩效及加分项。绩效评价按照各部分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对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给予评价年度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资金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给予通报,评价年度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于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资格并摘牌,不再纳入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支持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技司和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