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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入股:让技术发明落地生“金” |
——科技成果转化一线调查(一) |
去年9月,四川大学生物医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约,7项成果引资近8亿元。今年最新数据显示,以技术入股、组建新公司的方式,四川大学50多个新药品种吸引了企业16亿元的投资,并将组建10余家公司。
“法条明文规定的5种转化方式中,作价入股是目前探索最少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这一转化方式的观望情绪比较浓厚。
与观望情绪形成鲜明对比,四川大学将作价入股、建立新公司作为重点鼓励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确权,解决最突出问题
2015年8月修正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施行转化。
它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公司想要所有权,而院所大学大多希望给使用权。“《公司法》里明确规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价入股。”李顺德说,企业有这样的诉求有法律依据。
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所有权的转移似乎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院所大学的决定承担着风险。“现在有一种折中的办法是,双方约定转让的是独占使用权,防止一果多投。”李顺德说,这个方法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得走着看。
四川大学没有选择“折中”。四川大学原校长谢和平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技术发明人要与转化成果紧紧绑在一起,才能全程深度参与转化。”为此,利用四川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政策,四川大学2016年底出台“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计划22条”。
“依据22条,确权会议组织专家组对成果进行评估,科研团队会获得55%—90%的所有权属,根据确定比例再与资本共同投资成立企业。”获得股权并参与新公司组建的四川大学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王玮说,“22条”把科研团队成员的身份定位为可与学校法人共同进行权属分配的“自然人”。法律权利上的平等,让科研人员暖心、有劲。
“我愿意作价入股意味着对自己的科研创新有信心。”王玮说,成果是他们“抱大的孩子”,后续开发好不好,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科研人员想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明晰科技成果所有权问题,保障成果发明人和企业双方的长远利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作价入股过程中的彷徨、观望。
建高水平平台,提供实力支撑
“我们不希望和科研院所合作是‘一锤子买卖’。”奥克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朱建民说出企业心声,实验室雏形离产品很远,后续开发需要科研协作。
这在新药创制领域尤为重要,一个新药从成型到成为上市新药,需要经过临床前安全性评价,一、二、三期临床试验等若干环节。“四川大学有独一无二的平台,助力企业完成成果转化。”王玮说,例如四川大学生物国家重点实验室具有完整的从基因发现到药物临床试验的“技术链”,能够为原创性新药提供研发支撑并开展高水平的临床试验。
业界求之不得的平台在四川大学的框架下形成合力,成为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投资即能得到的服务“套餐”。“二期临床前的工作,不出四川大学的‘门’就能完成,而且拥有被国际认可的品质。”王玮说,平台的建立既源于历史的传承,也是学校对产业配套服务体系的“精耕”,为发明人和资本共同投入、实施转化提供了配套支撑。
在与市场的谈判中占先机
“我们特别规定,对于新药发展的重大导向问题,技术方拥有一票否决权。”王玮说。在股权具体构成上,学校1个席位、团队2个席位、投资方2个席位。在事务决策上,技术方如果能够统一,将形成多席。课题负责人直接进入新组建公司领导层,并对关系到新药发展命运的问题,拥有一票否决权。
这样的股权设置,能够避免高风险、高技术门槛的新药产品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决策摇摆。“企业在前瞻布局时往往会受限于市场视角。”一位不愿具名的科研人员说,并不是说企业“短视”,但是在储备战略技术上会有“惰性”。
四川大学能够在与资本的商谈中拥有强势掌控力,有新药创制行业本身的特点,也源自于四川大学强有力的科研实力,能够让企业愿意在决定权上做出让步来换取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还在探索‘黄金股份’的提法。”王玮解释,技术方占股比例不会因为大量投资的引入而被稀释。在与市场的谈判中,团队不断学习,以应对可能遇到的市场“风浪”。接受采访时,王玮从随身的包中拿出与公司法、成果转化法相关的政策文件,他说,只要感兴趣,专利、市场都能补起来。
“各地都有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具体实施还很复杂。”李顺德在调研中发现,虽然不断出现有益尝试,但很多院所管理者还是会“挠头”细节问题。“比如,大学院所领导要考虑如何把科研组织好,要考虑双重身份的人才如何管理等问题。这些矛盾短时可以搁置,长期如何化解?”
“作价入股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成功案例,处于摸索前进阶段,具体操作方式各有千秋。”李顺德说,毕竟是长期合作,过程中的磨合、探讨会积累更多有益经验。
(科技日报北京5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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