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甘晓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8/11/29 8: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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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践踏科学伦理问题——
专家督促有关方面:加速彻查 深刻反思

 

■本报记者 甘晓

11月28日,贺建奎现身第二届人类基因组编辑国际峰会,介绍了人类基因编辑婴儿实验的具体情况:共7对夫妇,31个卵细胞,70%生长成胚胎。“除了刚刚出生的露露和娜娜,还有一对夫妇可能怀孕了。”问答环节中,贺建奎这样回答。

几天来,批评这项研究击穿伦理底线的声音一波接着一波。对此,中科院院士、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裴钢向《中国科学报》表示:“我们在严肃批评的同时,还应当彻底查处此事,并且深刻反思道德伦理发展严重滞后于科学技术发展这个大问题。” 伦理在前、技术在后,被认为是以人类基因编辑、干细胞、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前沿科学技术的理想未来。

彻查是反思的基础

“人类基因编辑婴儿”消息引发社会各界强烈批评后,包括贺建奎所在的南方科技大学、审批伦理审查申请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及深圳卫计委、科创委等几家涉事机构均回应称,与此事无关。

同时,据媒体报道,该医院伦理委员会前成员表示,基因编辑婴儿审查申请书签名疑似伪造。

对此,11月26日晚,国家卫健委官方回应“基因编辑婴儿”的报道,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

“不能就这么算了”,是当前大多数科学家对该事件的共识。“研究者给各方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吗?是以基因编辑婴儿试验的名义上报的吗?试管婴儿手术到底在哪里开展的?婴儿到底在哪家医院出生的?”受访专家均表示,即将展开的调查应清楚回答上述几个关键问题。

不过,在峰会现场,贺建奎并未直接公布上述问题的答案。

裴钢认为,彻查,是进行反思的基础。“只有详细了解问题出在哪里、管理漏洞及其根源在哪里,我们才能去更好地修补改正。”他强调。

尽快部署前沿科技伦理问题研究

人类基因编辑作为一项前沿技术,一直面临伦理和技术的博弈。

2015年,中山大学黄军就团队在世界上首次公开发表了胚胎基因编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段伟文注意到,这一事件的既成事实推动了相关研究在伦理上的可接受性讨论。2015年12月,中英美等国共同成立了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医学和伦理委员会,并在其后起草的报告《人类基因编辑:科学、伦理学和治理》中有条件地承认了胚胎基因编辑在伦理上的可接受性。

这份报告强调,“仅在要做许多研究以满足批准临床试验的现有风险/受益标准之后,仅在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以及在严格的监管之下才能开展。”

段伟文认为,对于人类基因编辑这一关乎人类生存和未来的重要前沿领域,应根据当前科技发展的限度和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在伦理上事先严格划定红线。“不能仅仅从技术层面以一般的‘风险—效益’框架去探讨这一问题,而应对科技的巨大力量及其未知的深远后果保持一种审慎,对生命的复杂性和超出我们认知能力的可能性保持一种敬畏,进而在必要的谦虚的态度下,设定生命科学研究的伦理红线。”他呼吁。

裴钢表示,对于以人类基因编辑、干细胞、人工智能等领域为代表的前沿科学技术,应提前部署有关伦理问题的研究,提出对策。例如,在我国正在筹备当中的“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就已经开始部署有关伦理的研究,并参与相关国际研讨,提前做准备。

为建设与我国科学研究规模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伦理规范,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近年来连续召开多次研讨会,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并综合提出多项建议。“例如,建议成立一个与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紧密合作的专业机构(联盟)深入进行伦理研究;推进在全国成立以科学技术伦理道德研究为主的一级学会等。”裴钢告诉《中国科学报》。

伦理“备案制”应以法律为后盾

遗憾的是,在伦理没有先行的情况下,现有法规对人类基因编辑科研管理规定还不尽完善。例如,根据原国家卫计委于2016年10月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而对于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管理采取“备案”的形式,由地方卫生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专家认为,备案不等于免责。亟待对哪些研究要向上一级卫生管理部门的伦理审查机构去申报进行严格界定,从可以操作的法规上画一条“伦理红线”。

同样要“备案”的干细胞研究,科研阶段的“关卡”更多,对其规范性的强调也更多。中科院一位再生医学研究者告诉《中国科学报》,首先,干细胞研究只能在已经通过卫健委审批的102个机构中开展;其次,即使是这些机构要开展干细胞研究,也要一事一议地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中填写实验详细情况,包括伦理审查信息。

而对既成事实,目前法规也没有明确的事后惩罚依据。尽管科技部和原卫生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已明确规定了包括遗传修饰获得等几种情况在内的人囊胚培养期不得超过14天,也不能把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植入人体。然而,这份指导原则也未提及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措施。

此外,裴钢还建议,应加强全社会科学伦理科学普及教育,发挥各专业学会及社会力量的作用;要把伦理教育纳入到高等教育乃至中小学教育体系中。

《中国科学报》 (2018-11-29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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