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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农产品的“名片”,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保护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区域特色农业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当前形势下,对其加强保护和管理,弘扬和传承农耕文明,已成为全社会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本报记者 秦志伟
五常大米、阳澄湖大闸蟹、赣南脐橙、库尔勒香梨……这些极具地理标志性的农产品早已深入人心,曾经消费者以买到或吃到这些农产品而开心。但现在消费者不得不培养一项本领,即区分“李逵”和“李鬼”的能力。
其实,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很有难度。众所周知,我国农业历史悠久,农耕文化底蕴丰厚,农业区划多样,气候、土壤和地形等优越的自然环境条件造就了种类繁多的地域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资源较多。
作为农产品的“名片”,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保护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区域特色农业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当前形势下,对其加强保护和管理,弘扬和传承农耕文明,已成为全社会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地理标志定义:它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事实上,由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相当大的程度上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关联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包括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志本曾撰文介绍道。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正说明了农产品是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产品。而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的数据也可以验证这一点,目前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中80%以上是农产品地理标志。
据了解,从国内外发展经验看,地理标志保护在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具有地域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受到世界各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也给原产地农民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相关研究表明,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农民收入具有正的溢出效应,各省区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每增加一种,农民收入实际增加0.1%,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实际农民收入的总增长贡献为8.12%,平均每年贡献为2.03%。
农业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6年共发布了37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准公告,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2004件。截至2017年2月底,地标农产品发放数量已达到2061个。
当前,全国各地积极致力于地理标志产业的开发和利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重视申请、轻视保护的现象,这是农产品最后失去民心的原因之一。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岳春利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理标志的日常管理是需要持续投入的过程,而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地理标志具有较强的公共性。
随之而来的,地理标志使用混乱、产品质量差距大、地名商标与原产地产品有冲突等问题层出不穷。不难看出,谁来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运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管理体系有差异 保护难度大
目前在我国,负责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保护管理的机构除了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之外,还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中国农业品牌研究中心主任胡晓云教授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研究三类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保护与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生产区域性、产品独特性、品质差异性、品种稀缺性、工艺传承性、文脉悠久性、命名地缘性、使用公共性、两权分离性、特色专属性等十大共性特征。
但也存在诸多不同,包括管理依据、管理范畴、品质规范、两权关系的不同。在胡晓云看来,这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管理导向、管理效果。
以品质规范不同为例。农业部要求除了提供申请人资质证明之外,还要提供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与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等;还要求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并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配套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20多个配套技术规范。
相对而言,国家工商总局令中,除了第七条对申请说明提出要求之外,没有明确的对质量和信誉负责的直接条款。质检总局则在规定中也强调了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三者的品质规范与标准要求存在内容与程度的明显差异。
岳春利认为,不同认证及保护管理体系不同标准,会给地方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带来困惑和难度。
此外,在国外,发达的中介组织是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效果的重要保障。以法国为例,其较大的行业组织包括法国新鲜水果及蔬菜专业协会、法国酒业协会、法国乳制品协会、法国渔业协会、法国酒协会、法国猪肉协会等,各协会主要由其成员和法国政府的资金扶持,对各原产地命名产品在国内及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我国,当前农业中介组织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不可否认,我国地理标志工作起步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地理标志这一概念还比较陌生,保护意识还不强,还没有真正看到其重要的经济价值。
陕西省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灞桥分局执法人员赵山甲在基层推动地标产品保护过程中,常遇到一个尴尬的情景:在向政府、企业及市场介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时,对方茫然不知,只有提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才能赢得对方认可和支持。
谈起质监部门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地标产品发展,赵山甲认为,关键是根据各级部门掌握资源的不同,分层定责,充分发挥在各自层级中的作用。
地标保护与品牌建设融合
毋庸置疑,地理标志产品拥有独特的品牌基因。在岳春利看来,可以推动品牌建设与地标保护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地标产品标准化。
以前,不少经营者把产品混在一起,以次充好,虽然暂时把销量提了上去,但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现在已经很难推动销量和收入的持续增长。而不同的消费者,因其消费能力、个人偏好等的不同,对产品的需求也是多层次的。
“当地利用地理标志推进产业发展时,关键是对产业进行引导整合,严格推行产品分档、分级标准,引导销售者筛选出不同产品以适应细分市场的需求。”岳春利告诉记者。
胡晓云认为,在农产品品牌建设过程中,通过对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研究与把握,凸显其独特的、符合差异化竞争战略的品牌基因,可以创造富有特色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区域公用品牌,与企业品牌、合作社品牌、农户品牌等普通商标意义上的品牌不同,它具有整合区域资源、联动区域力量的特殊能力。
在胡晓云看来,如果以地理标志产品为产业基础,创建区域公用品牌,并形成与企业品牌、合作社品牌、农户品牌等的母子品牌协同关系,创造区域与企业或合作社或农户的品牌互动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形成区域、产业、企业、农户的合纵连横,创造区域品牌新生态。
但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主体多为千家万户,其中的企业、合作社,规模相对弱小与分散。以地理标志产品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面临着生产标准化难度大、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带来的矛盾状态。这一矛盾状态下,如果监管不力、生产主体的集体意识不强,会导致个体利益伤害整体利益的情况发生。
胡晓云提醒,对商标使用公共性、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特殊性保持高度的警觉,加强品牌的品质管控,加强生产主体的公共利益意识与行为规范,形成多方良好的协同关系。
“拥有独特、专属的地理标志特征的产品及其产业,要自觉利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保护产业的发展,并善于利用其特征,挖掘已有的品牌基因,凸显品牌特色,维护品牌优势,创造更高的品牌价值。”胡晓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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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报》 (2018-01-31 第5版 农业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