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多项举措引起科技界热议。
科技奖励制度实施数十年来,对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历史性作用,成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但长期以来,科技奖励名目过多、质量欠高,且行政力量在科技奖励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术浮躁。
在现行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下,大多数科技奖项都要经过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报、推荐单位筛选推荐、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的流程。申报一个奖项往往要递交大量材料,组织复杂的项目“包装”,耗费课题组大量时间,不少踏实的科研工作者并不愿意耗费时间在此类事情上。而有些人却通过包装和吹嘘主动报奖,无形中助长了学术投机行为。申报单位筛选推荐的过程中也要考虑诸多平衡因素,难免会由于申报数量限制损伤部分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后期评审过程中,不少申报者及其所在单位又通过多方运作,以便提高获奖概率。这种异化的评奖过程一方面助长了学术浮躁,另一方面也损伤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公信力。
本轮国家科技奖励改革将用“提名制”代替“申报制”,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这一改变将会直接给踏实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带来大量机会,降低科研工作者的“非学术性活动”时间成本,大量“学术泡沫”也将被挤出评奖体系。《方案》将建立“定额定标”原则,三大奖数量的调整基础上的“定额”是减少政府设奖的一个信号,一二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
《方案》最大亮点是,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将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政府部门只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从强势的“裁判员”角色中摆脱出来,低调履行规则制定和监管服务的职能。《方案》还强调,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指标数量、三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将全部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从整个改革的逻辑来看,国家科技奖励将从“行政主导”走向“学术主导”的轨道。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学术同行评议制度还不成熟,要努力通过必要的监管措施,避免一些原来存在的科技奖励“行政寻租”现象走向“学术寻租”。
行政奖励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相并列,是被广泛使用的行政工具之一,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最终实现促进国家和社会有效治理的目标。正是国家法律和行政的权威性使得各种行政奖励具有更加强烈的荣誉性。科技行政奖励具有很强的学术属性,必然要求整个评奖制度和评审过程按照学术逻辑来组织,本轮国家科技奖励的“去行政化”改革,必将成为国家宏观科技管理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作者张端鸿,系同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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