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张蕊) 2008年招生录取工作合法、合规,不存在侵权的事实。音播专业的录取男女生分开,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胡某未被录取是因为考分没有达到男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今日(11日)上午,考生胡某诉中国传媒大学侵权责任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4161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审理。
胡某的父亲老胡参加了当天的庭审,他告诉《法制晚报》记者,虽然孩子最后还是上了大学,但没有进入喜欢的大学学习喜欢的专业还是非常遗憾的,“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
考生未被录取 向传媒大学索赔百余万
2007年12月,胡某报考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2008年2月在中国传媒大学设置的四川音乐学院考点参加专业考试,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同年7月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四川地震灾区的考试,取得文科成绩552分,与已录取的最后一名男生文化成绩并列,但不知何种原因未能被录取。
胡某在一审起诉称,他一直向中国传媒大学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投诉反映。中国传媒大学至今不公开录取前就应该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处备案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是因为中国传媒大学当年在四川没有招生,中国传媒大学与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了专业考试而后又不招生录取,涉嫌招生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专业报名考试费520元,家庭经济损失费230104元、未被录取而名额空缺的机动指标转让费8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无侵权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2008年胡某报考及中国传媒大学录取过程中,中国传媒大学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国传媒大学在2008年该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英语主持方向)高考录取工作中,依据国家政策及相关录取办法操作,在考生成绩计算、排名、最终录取结果确定上并无不当。
胡某因高考成绩折合分未达到该校当年最低标准而未被录取,该结果并不违反学校录取规则、国家当年高考录取政策以及公平原则,中国传媒大学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过程中亦无侵害行为及主观过错,未满足法定的侵权行为要件,故法院认定中国传媒大学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对胡某皆未构成民事侵权。
关于胡某主张其与该河南籍考生的差距微小,因而应视为并列分,皆应被录取的观点,缺乏规则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胡某各项主张皆以存在侵权关系为前提,鉴于法院认定并无侵权事实存在,故对胡某全部诉讼请求皆不予支持。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胡某的上诉书中提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查清事实真相,重新依据招生政策和法规审核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法庭将择日宣判。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