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1/11 11:03:20
选择字号:
教育部印发文件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教育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本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部任命的机关司局级、处级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部长助理监誓,由人事司负责人主持。
 
四、宣誓仪式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人事司会同办公厅组织。
 
五、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正前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监誓人、主持人站立于国旗或者国徽下,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六、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由一人领誓,领誓人由人事司指定。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前,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后,由监誓人对宣誓人进行勉励谈话。
 
七、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打印  发E-mail给: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SSI ļʱ
相关新闻 相关论文

图片新闻
宇航员可搭乘小行星前往金星或火星 泡菜等发酵食品真的对肠道有益吗?
与国际同行赛跑,他们的研究突破传统认知 流感病毒进化出了能穿透粘液的蛋白质
>>更多
 
一周新闻排行 一周新闻评论排行
 
编辑部推荐博文
 
论坛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