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大学原副教授、规划处副处长吴金卫因涉嫌犯贪污罪已被关押一年零三个月之久。截至本刊发稿,吴金卫还在羁押中。此案虽没有得到司法的最终审判,却越来越引起新闻界、法学界、教育界等的广泛关注。
延安大学
延安大学附中宿舍楼
延安大学是吴金卫的母校。1991年,吴金卫大学毕业时,由于思想进步、学习成绩优秀、性格开朗、待人真诚,加之在学生会时就加入中国共产党,因此被顺利留校任教。他刻苦钻研业务,教授历史课时旁征博引、妙语连珠,很受学生欢迎。很快,吴金卫就升为副教授、人文学院院长助理、总支副书记。教学相长,他先后出版了三部学术专著。
2006年,由于工作需要,吴金卫被调任规划处任副处长。在这个职位上,他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协调能力,灵活机智地处理一些征地、拆迁等延安大学新校区棘手的工作,为延安大学新校区的建设、道路修建立下了汗马功劳。正是在这个职位上,吴金卫被指“贪污”。此案事关三件事——
第一件事:关于26万元土地承租款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刑诉(2016)26号起诉书对吴金卫的第一宗指控是“虚列开支”,向延安大学报销“工程款”26万元。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原来,2008年3月,延安大学开始修建河堤,须占用杨家湾村村民高莲芳承租的土地,遇到该村民阻挡。此前,在2005年时,延安大学已经委托延安市统征办征收杨家湾村的集体土地,但该块承租地未被征收。延安大学规划处负责协商、协调工作。
由于高莲芳承租这块地的租期未满,所以,她阻挠延安大学施工。此时,工期紧,如果以正常手续办理,村民要价太高,还需层层审批,太耽搁时间。该项目的负责人吴金卫就在规划处处长苗永斌(已于2011年亡故于车祸)的安排下,在延安大学主管副校长张威虎的支持下“变通”解决。
吴金卫的二哥站在法院门口
吴金卫以表弟韩政个人的名义以26万元的价格将高莲芳的承租地转包过来。高莲芳和丈夫收到26万元巨款后欣然转包。这26万元转包费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这笔款是吴金卫以规划处的名义向正在延安大学修建河堤工程的个体老板杜修义暂借的。
欠债还钱,借了杜修义的钱,是要还的。那么,以什么名义从延安大学支出这26万元钱呢?在主管副校长张威虎的授意并签报下,吴金卫以“道路翻修工程”报账,延安大学将26万元汇入杜修义的公司。
本刊记者在采访杜修义时,他说:“为了这笔款,我不但交了1万多块钱的税,还被纪检、检察院叫去询问了11次。唉!把人家吴金卫也坑了。早知道这样,还不如不借给他们钱呢!”
如今,从高莲芳手上转租来的这块土地上已经建起了延安大学附中的宿舍楼。可是,为了这块地奔走的吴金卫却被指控“虚列开支”贪污26万元并私自占有这块土地。
庭审中,吴金卫的辩护律师之一井志友向法庭出示照片证据时,说:“此地现在已经建起了延大附中的宿舍楼,怎么能断章取义地说吴金卫将该地占为己有呢?”
不久前,记者见到吴金卫的亲属时,该亲属激动地说:“明明是为了延大的工作经过领导同意才绞尽脑汁地‘变通’,没想到却给自己惹来了官司,他真是太冤枉了!”
第二件事:关于80.5万元征地补偿款
吴金卫被指控的第二宗“贪污”仍与高莲芳的承包地有关。
吴金卫“变通”地从高莲芳处转包了8.05亩承包土地,26万元的转包费落入高莲芳的口袋里。这时,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单位杨家湾村不愿意了。该村村主任王锡林(已于2012年病故)找到延安大学规划处处长苗永斌,气愤地说:“如果延安大学不把那80.5万元土地补偿款给我们村,再想征我们村其他的地,就做梦去吧!”
村主任一发火,后果很严重。苗永斌对规划处的下属说:“村大爷惹不起,看看怎么息事宁人吧。”此时,王锡林还组织一些村民阻挠延安大学施工、闹事。
一系列的发难,逼着苗永斌拿主意。因为延安大学的地理位置就在杨家湾村。苗永斌不断地与村主任王锡林协商。王锡林的要求只增无减,不仅要求延安大学配合村里把征地补偿款兑付交给他本人,而且要求将他女儿安排在延安大学上班,并要求是正式员工。
为了处理好校地关系,苗永斌只能步步退让。他代表延安大学与王锡林达成基本方案后,由“救火队长”吴金卫具体操办。
首先,在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的要求下,由王锡林向统征办出示双联便函——相当于取款的介绍信。这是最大的一笔款项,也是唯一的信用证明——80.5万元土地补偿款只能付给介绍信所指定的账号和单位。
其次,为杨家湾开设临时账户。由于杨家湾村村民多年告状,村里的账户已经被查封。如何尽快给村主任王锡林开临时账号又是一个难题。苗永斌在王锡林的逼迫下又安排吴金卫想办法帮助杨家湾开个临时账户,否则统征办拒付。无奈,吴金卫再次“变通”,拿着村里的开户介绍信交给委托人帮助开了杨家湾的账户,又出具了杨家湾收到80.5万元的收据。
最后,吴金卫在苗永斌的安排下让人从银行取出80.5万元。在王锡林答应延安大学三个条件后,苗永斌让吴金卫将钱交给了王锡林。
拿到这笔钱以后,直到王锡林去世,杨家湾村的村民再也没有任何人来提征地补偿款的事,也没人再阻挠施工。王锡林的女儿也在其父收款后悄然离去。
针对这笔80.5万元征地补偿款的去向,统征办科长王庭光和延安大学工作人员姬小龙、赵文龙、王东、孙维旭都作证,“这笔款都交给了王锡林”。
然而,由于王锡林于2011年病逝,直接当事人无法证明钱的去向。如今,这笔巨款砸在了吴金卫的头上。
第三件事:关于2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公诉机关指控吴金卫的第三宗“贪污”是另一块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吴金卫骗取国家附着物补偿款25万余元。
事实是,时任延安大学法人、校长廉振民委托时任延安大学规划处处长苗永斌代表延安大学签订了一块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从统征办报过来的补偿名单是12户。但是,延安大学请示补偿报告中却是13户。这13户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各户数额不一,合计220万元,经延安大学分管副校长张威虎同意,报请学校领导签字审批了。
那么,为什么会增加一户呢?
原来,苗永斌在这次处理地上附着物的事宜上,有些请客送礼的花费不能报销,都是自己垫付的,他需要找机会从单位报销回来。关于这一点,苗永斌于2011年车祸去世后,其家属还拿着一些花费的票据找过时任分管副校长的张威虎,有的票据得到张威虎的认可,有的没被认可。
之所以在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时多报一户,就是为了填补苗永斌自己掏腰包办公家事的“亏空”。而经手办理此事的,正是吴金卫。
公诉机关指控吴金卫利用自己表弟韩政的名字参与了多报一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5万余元的事实。由于此事真正的授意人苗永斌已离世,这笔不合理的开支就又落在了吴金卫头上。
就在此案第一次开庭之后,2016年5月19日,吴金卫的辩护律师之一井志友再次来到延安大学规划处办公室,希望找到为吴金卫洗清冤枉的证据。尽管这个希望有些渺茫,但是,这位曾经做过优秀检察官、有着近30年律师从业资格的国家一级律师还是决定再试一试。
让井志友没想到的是,这次“试试看”的寻找,竟然有意外有获!他在已经离世的苗永斌的材料袋里找到了一打清单和票据,有礼品费、协调费、交通费,还有软中华费等费用。这些票据整整齐齐地叠在一起,都是些不能正常报销的开支。这些票据中,有些是学校领导已经签字但没有报销的,有的是有项目开支但没有票据,其总数恰好是251058元,与多报一户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领到的25万余元正好一致。这个数字恰恰是苗永斌生前为延安大学办事所垫付协调费的数字。
由此可以推定,吴金卫帮助具体操办多报一个人的附着物补偿款就是给了苗永斌。
专家意见:吴金卫不构成犯罪
2016年3月初,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兴良,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张明楷,共同受此案代理单位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调阅了吴金卫涉嫌贪污一案相关证据和材料,对本案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与深入探讨,得出的论证意见是:“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和材料,吴金卫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充分。”
就在本刊截稿之日,记者又收到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赵秉志,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检察院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执法监督员陈瑞华,三人对吴金卫案的论证意见:“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和材料,吴金卫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专家意见,也称学理解释,虽没有法律的拘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疑难案件是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积极意义的。
本刊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记者手记
“疑罪从无”之文明司法理念不容动摇
本刊曾在今年3月以内参的形式向延安市党委、人大、政法、司法等有关部门紧急呼吁,期望以“疑罪从无”的现代文明司法理念审理吴金卫所谓的“贪污”一案。
同时,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立法、刑法学教授樊崇义、陈兴良、张明楷也在今年3月对吴金卫案涉嫌贪污案郑重出具论证缜密的书面意见,认为吴金卫“违反财物制度,但不构成贪污罪”,吴金卫是无罪的。
今年5月10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吴金卫涉嫌贪污一案时,本刊记者前往旁听了庭审。令记者记忆犹新的是,主审法官向公诉人询问本案两位直接当事人苗永斌、王锡林时,公诉人的回答是“都已经死亡”。因此,最关键的证据无法采集。法庭陷入沉默和尴尬。少顷,公诉人不得不建议法官休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如今,三个月过去了,法院迟迟没有安排再次开庭,吴金卫仍被羁押,还在煎熬中苦苦等待!
这期间,本刊记者三次专程赶赴延安对吴金卫“贪污”案进行采访。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宝塔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在与负责吴金卫案的公诉人讨论案情时,不容置疑地说:“借26万元给延大转包土地的事就别再提了!”
宝塔区一位政法委副书记对记者说:“我认识吴金卫,他的事就是违反财务制度,不构成犯罪,但应该纪律处分。”当时,记者反问:“那您怎么不管呢?”这位副书记说:“现在不能干预办案。但如果真的判错了,我们还会出具建议的。”
古语云:“寸心不昧,万法皆明。”
记者认为,吴金卫案说到底是一个司法理念问题。呼格吉勒图、佘祥林、赵作海等大量的冤假错案反复证明,“疑罪从有、从轻”都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冤杀错判是对人权最大的践踏。所以,必须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这是刚性的,绝不能有丝毫动摇,要彻底地、不折不扣地执行。
谈及冤案的危害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错放10个犯罪嫌疑人,天塌不下来:冤枉一个,一个家庭的天就塌了。”
个别办案人之所以主观臆断,本质上还是传统的、陈旧的司法思想在大脑里作祟,认为国家本位、公权本位,淡漠、疏忽了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至高无上的宪法权利,而且是刑事诉讼法刚性的保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是人们善良的美好愿望。任何国家,无论有多么缜密的立法,也不管有多么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都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分子一网打尽。所以,当怀疑有罪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时,只能“疑罪从无”。
吴金卫所谓的“贪污”案,第一项指控不辩自白:钱落入了高莲芳的口袋,地上盖了延安大学附中的宿舍楼,吴金卫没沾一分一毫。关于第二项和第三项指控,有一系列的间接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完全能证明吴金卫的清白。更何况,两个最重要的当事人已经离世,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吴金卫贪污。仅靠个别办案人员主观臆断地“怀疑有罪”,是违反法律原则的。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必须从无”,是对人的自由、生命必须尊重,也是对法律正义的信仰,更是对现代文明司法理念的实践!正如习总书记所说:“要让公民在每个案件中得到公平正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6年8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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