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意见》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这就允许了高校教师在担任教职时,去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但是,人们所忧虑的一个问题是:高校教师会不会由此荒废教学与学术研究?会不会利用学校资源为自己牟利,包括用自己的学生为自己产业化项目“打工”?
上世纪90年代,我国高校曾出现高校教师下海经商潮。当时高校允许教师一边担任高校教职,一边利用自己的成果去开办企业。本来以为这是“双赢”,但却出现很多乱象,包括教师利用学校资源,如学校的品牌、学生资源为自己的企业服务;教师的精力分散,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的企业经营能力,教授开办的企业很多半死不活,最后还要由学校出面收拾残局。针对这些乱象,高校不得不进行整治,要求教师要么回归学校教职,要么离开学校,去专心办公司。同样的问题,会不会在新一轮鼓励科研成果产业化中出现?这取决于高校是否完善现代治理,对教职员工进行专业同行评价和管理。
发达国家的一流大学也允许科研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去企业兼职,让研究成果实现产业化。但是,学校的教学与科研考核完全按约定条款进行,如果不能完成相应任务,相关科研人员自己必须作取舍。在兼职或创业时,科技人员能使用的学校资源,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如果希望学生为自己的项目打工,首先要征得学生同意,其次要按聘用员工标准给予相应报酬,如果科技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要求学生做与学业无关的事且只付低廉的报酬,学校的教师伦理委员会将追究其责任。
实践表明,高校教师用自己的科研成果直接进行产业化,并不利于科研成果产业化。真正双赢的产业化模式,是教授做教授的事,企业做企业的事。《意见》提到,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评聘制度,考虑的就是由专业人士进行转化的问题。不过,仅靠学校内部设立转化岗还不够,应该探索成果批量转化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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