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丽辉 吴秋余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6/8/18 10:38:27
选择字号: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打印  发E-mail给: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SSI ļʱ
相关新闻 相关论文

图片新闻
“糖刹车”基因破除番茄产量与品质悖论 备受科技巨头青睐 下一代地热来了
变暖加速喜马拉雅高山树线向高海拔扩张 “双星合璧”制造人工日食
>>更多
 
一周新闻排行 一周新闻评论排行
 
编辑部推荐博文
 
论坛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