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边慧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6/2/17 1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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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出台
湖北将终身追究土壤污染责任

 

■本报记者 边慧

2月1日上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据悉,《条例》共八章65条,由“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是湖北省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土净才能粮安。有研究表明,土壤一旦被污染,通过自净能力完全恢复,周期长达千余年。中国科协副主席陈章良曾表示,他带领几位中科院专家去广西治理水稻田污染,忙了几年,用了各种办法,一亩地投入数十万元,至今仍然一棵水稻不长。

“强调后期治理,不如提前做好预防。”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表示,土壤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因此,《条例》明确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立法原则。

付正中介绍,《条例》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

此外,《条例》还设专门章节,对农产品产地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土壤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和‘钱袋子’。”付正中说。

例如,《条例》第五章专门对“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区分出农产品用地和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对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规定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认定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此外,《条例》中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任期内因未尽职尽责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依规实行终身追责。

“有‘牙齿’的法律才是‘良法’。”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吕文艳表示,为使《条例》成为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的总纲,真正发挥法治的威力,《条例》吸收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严厉法律措施。

例如,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

“公众不参与,环保没希望。”付正中表示,《条例》将建立市场化机制,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活动。

同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诚信档案等,实现多元共治,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付正中说,《条例》中明确规定,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行为。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众提起涉及土壤污染的诉讼和公益诉讼的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壤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付正中进一步解读道。

湖北省人大城环委主任杨三爽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现成立法,外省也没有立法先例,土壤污染防治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零星分散的规定来指导工作。湖北“先行先试”的地方立法,将为国家立法积累宝贵经验。

《中国科学报》 (2016-02-17 第8版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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