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日前,湖南大学17名研究生自他校转入被指暗箱操作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1月23日上午,湖南大学对外公布初步查处结果,坦承存在把关不严等问题,决定撤销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所作出的同意2013级17名外校硕士研究生转入学校的决定,按相关程序办理。同时,决定启动相关责任追究程序。报载:日前,教育部宣布了对湖南大学违规办理研究生转学一事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湖南大学党委书记被训勉谈话,校长被行政警告。
舆论对这次转学的质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一方面,转出的6所大学与转入的湖南大学,当年考研录取分数相差甚大,有的相差三四十分。而众所周知,在考研录取中,达不到复试线,不能进入复试,如需破格,必须公示,可这次转学,并没有对外公示。
另一方面,该校接受学生的转入申请,没有明确的标准,没有考核,只是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投票决定。这意味着,转学执行的不是教育标准、学术标准,而是行政标准——看行政领导的意图。也就是说,只要搞定领导,那么就可以转学成功。毫无疑问,这是用行政手段干涉招生事务。
据此,舆论呼吁叫停研究生转学,以防止这种“曲线考研”。但是,在笔者看来,转学本身并无问题,关键在于转学的操作,包括转学的程序、转学的标准,是否公开、透明。目前的转学操作,完全由行政主导、暗箱操作,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制造了空间,可能滋生招生腐败和潜规则。
在发达国家,大学入学(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入学)实行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和自由转学制度,学生在入学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大学结合统一测试成绩、学生求学期间的学业成绩、大学的面试考察等综合评价,独立录取学生。一名学生可以申请多所学校,拿到多所高校录取通知书再选择大学。与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对应的是自由转学制度,学生入学后,如果对大学教学不满,或者不适应这所学校的教学,可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则结合申请学生当年的统一测试成绩、大学求学成绩(建有学分互认制度)、大学面试考查,最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入学和自由转学,都是学校自主按照教育标准招生,操作程序公开透明。
而我国目前的的考试招生,却实行计划录取制度(包括高考和考研),学生入学之后,也实行严格的学籍管理,要转学十分困难。转学也是极为敏感的话题。虽然从道理上讲,应该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转学进入更适合的学校、专业,可是,由于入学时的录取分数线(考研则为复试分数线)的限制,不要说校际转学,就是校内转专业也困难(不同专业的录取分数、复试分数相差很大)。通常,一个学生如果对学校不满,实在无法再继续读下去,只有选择退学,重新参加高考或者考研,以进入自己想进的学校、专业。
考虑到学生有实际的转学需求,我国的学籍管理制度,并没有全然堵死转学这条途径,但对转学的规定却很模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转入学生需要考核、公示信息,而只是由两校同意,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如此一来,转学就取决于学校领导以及地方教育部门的意图。与计划录取制度对应的是行政主导的转学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只要打通学校和地方教育部门关节,一名学生以较低分考进某校,然后再通过转学程序,就可进入更好的学校。
要防止转学中的暗箱操作,叫停转学并不符合扩大学生选择权的改革方向,而应该对转学进行规范,同时用改革的思路,推进研究生入学和转学制度改革。在当下,教育部门应明确转学必须进行考核,并要求相关高校公开转学学生不涉及隐私的所有信息(包括当年统一入学成绩、大学求学期间课程成绩、大学面试考察成绩),接受公众监督,而不能任由转出校、转入校暗中操作。说到底,教育部门、转出和转入高校,目前都是行政力量可以说了算的部门,只要行政点头,不需考核、不需公示,很难保证转学的公正。
从长远看,我国必须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切实建立以学校自主招生为基础的自由申请入学制度,只有建立这一制度,才能对目前升学环节和转学环节中的问题进行有序治理。事实证明,计划性质的招生不但限制学生的升学选择权,也为学籍管理、学生培养、毕业生就业等制造一系列障碍以及诸多乱象。很多人可能会反对这种改革,认为目前的转学就是学校自主决定的结果,这是对自主招生机制的误解。自由申请入学和自由转学,需要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以教育和学术为本的管理,招生事务应该由独立的招生委员会制订标准并监督实施。另外,自由申请和自由入学制度,从本质上是给学生充分的选择教育和学校的权利,并通过学生选择权的扩大,来落实对学校的监督和评价。当学生可以充分选择大学时,大学必然会转变办学理念,尊重受教育者的权利。
《中国科学报》 (2015-02-05 第5版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