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8日讯(浙江在线 见习记者/金许斌 编辑/沈正玺)12月8日早上9点30分,两家物流公司和一家保险公司律师们在拱墅区法院出庭,把他们推上被告席的是备受关注的“浙大副校长车祸”中死者吴平的家属。另一被告人,事故中的货车司机汪国财未出庭。
2014年6月2日清晨6点06分左右,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驾驶的小轿车和安徽牌照的大货车相撞,吴平当场身亡。2015年11月30日,吴平的三名直系亲属向杭州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汪国财及两家物流公司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丧事人员误工费共计28万余元。
吴平亲属向法院起诉索赔287063.19元
事故发生后的2014年9月3日,杭州交警支队绕城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吴平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吴平负主要责任;汪国财驾车时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负次要责任。
据事后认定,肇事车辆属黄山市徽州区金源物流和畅源物流两家公司所有,而被告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徽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因此吴平的三位直系亲属在今年11月30日将包括货车司机汪国财在内的四个相关人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丧事人员误工费等共计287063.19元。
焦点一:货车司机是否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代理人认为,交警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后开具的证明,都证明了这起事故中吴平负有主要责任,汪国财要承担次要责任。
物流公司代理律师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代理律师认为,汪国财所驾驶的货车事发前刚通过年检,有证据保证货车的制动性能,事故是由于吴平强行变道引起的,汪国财应完全不负责任。
代理律师认为,交警部门应该从事故原因出发来做鉴定认证,而不是反过来从事故后果出发,仅凭鉴定意见中加重事故严重程度的说法,就出具事故认定书,是违法行为。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基本同物流公司代理人的意见一致,“认定书中可以看出,汪国财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吴平变更车道导致此次事故,汪国财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汪国财承担责任的问题,交警队的事故认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焦点二: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物流公司代理律师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失效表示质疑,认为原告一方在获知合法权益被伤害后,没在诉讼有效时间1年内进行起诉。
原告代理律师随后从包里取出庭审前刚拿到的一份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出具的“不予调解书”,调解书上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距离今年的起诉时间刚好一年。
对此,物流公司代理律师和人保代理律师分别提出质疑,两方代理律师直接质疑该“不予调解书”的真实性,认为缺乏合理性,因为当时原被告双方都未向交警申请调解。
焦点三:货车司机提起的行政诉讼与本案的民事诉讼是否有关联
在去年的12月22日,汪国财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起诉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涉及汪国财驾驶的货车是否涉及超载和制动是否不合格。
物流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因汪国财起诉的这起案件与本案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在第一个案子没有结案之前,本案应该终止庭审。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两件案子并无直接联系,对此提出异议。
焦点四:吴平母亲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和物流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吴平母亲不具备“被扶养人”资格,而且是有退休收入的,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形。(编者注:在法律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官表示,吴平母亲原来是教师,目前处于退休状态,并无社会保险,但是否有退休工资,还需要同当事人核实。
另外,物流公司代理律师对赔偿金的数额也提出异议,认为数额过大,不合法。
在庭审最后阶段,原被告双方分别表示有庭外和解的意愿,并且双方都有可以补强的证据,因此审判官建议双方进行庭外和解,如果不能和解,择日再判。
浙大副校长绕城高速上出车祸身亡案情时间轴:
2014年6月12日
杭州绕城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奥迪轿车的浙大副校长吴平在高速路上强行右拐,与安徽司机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当场身亡。
2014年9月3日
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奥迪车主吴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安徽司机汪国财因大货车超载和制动问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12月22日
汪国财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起诉杭州交警绕城公路大队,要求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11月30日
吴平三名直系亲属起诉汪国财、大货车所属的两家物流公司、承保大货车的黄山一保险公司,索赔28万余元。(原标题:“原浙大副校长车祸案”续:吴平亲属起诉索赔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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