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晓华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4/9/8 9: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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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学术反腐:让科学伦理有法可依

 

法国科学界一直秉承自1789年大革命以来倡导的人文精神,在弘扬科学研究的自由原则和实证方法的同时,强调对人的价值和生命的尊重。法国除对涉及人类健康的医学、动物实验和转基因研究有明文立法约束之外,对科学领域研究和学术不端行为基本无法可依,强调行业自律。任何自由都需自律与约束。作为补充,法国科学界和大学院校按照对投资者、社会与人类福祉负责的原则,依靠有效的行为规范和校规、校训,有力地推动科学研究,摈弃弄虚作假的行为,已然形成一种社会风气,使科学伦理有“道”可依。

法国对科学伦理的研究有深厚积累,并积极影响着社会文明发展。法国2005年颁布的《关于动物实验政府令》就源于法国相关科学伦理规范,强调对人类与自然关系、胚胎与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欧盟委员会2008年2月颁布的《纳米技术研究行为规范》也强调,相关研究“必须得到公众理解,尊重公众权利,保证其立项、使用和推广有利于人类、环境和社会福祉。”科学伦理尤其强调“可持续”与“负责任”原则。通常一项科研成果在推广前,需经过两到三年的无害检验。论文必须符合科学伦理规范与诚信原则才能获得通过。

20世纪初,法国南锡市一位物理学家声称获得革命性发现:一种叫N的光线。随后被证实是一种猜测和谬误。科学史上不乏这类事情。如同爱因斯坦的光线量子理论推动了天体物理学的研究。法国科学界不排斥谬误与猜测,认为任何伟大的科学发现都伴随假想、谬误,而正是这些“新发现”激励人们去求证和揭露,才推动了近现代科学的发展与繁荣。科学伦理要求教学与科研单位负有对研究人员和学生的教育责任,敦促其考虑“研究将产生的社会影响并不得违背社会主流价值和宗教信仰”。学术机构和科研院所负责对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活动进行监督,保证研究活动自由与开放,还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从资金来源、利益冲突、行政压力等方面进行调查,并作为法人代表对研究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举报也是相关机构启动专项调查的主因。在科研经费紧张的大背景下,许多因“违背科学伦理”遭撤销的研究成果均涉及在商业集团承诺丰厚科研回报诱惑下进行的研究。尤其那些涉及食品加工和化学添加剂的产品,“卖相”虽好却危害消费者健康,有关研究人员被视为丧失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主管机构负责人也难辞其咎。

不久前,法国格勒诺贝尔大学一位教授对近年学术不端行为撰文总结,引述哈佛大学一项调查,1977年到2012年间数千项虚假科学研究中,73.5%源于谬误,其余均属于学术不端,而其中43.4%为造假,9.8%为剽窃,14.2%为虚张声势,基于一项研究成果发表多篇论文。该调查显示,尽管学术不端行为仅占全球科研发现和论文总量的不足万分之一,但近年来迅猛增长:2010年被撤销的虚假学术成果中,26.5%源于学术不端,而2012年这一数字飙升到67.4%。专家认为这一现象的激增源于近年监督制度的强化和网络查询的便捷,也不排除行政上级与导师对研究立项和论文的错误指导,导致学生和下属在多年研究无进展情况下开始剽窃、造假。从网民回帖看,这种现象在法国相当普遍。

对于论文剽窃与学术不端的制裁,法国除了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还将当事人姓名列入全国学术不端“黑名单”,使其身败名裂。法国采用瑞士日内瓦大学2012年颁布的《关于学术廉洁、公正与不端行为处置校令》,强调遵守欧洲450所大学于1988年在意大利博洛尼亚签署的《欧洲大学宪章》,贯彻“学术对社会负责,独立于外部意识形态与经济压力,保持自主、自我批评”的原则。该校令明文规定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性和接受举报、立案调查、通知本人10天内作出书面解释和调查委员会听证等程序,以及对有责任的研究室主任、校长进行撤换和惩处,对事主撤除研究经费、通知论文出版单位撤销论文印刷、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等具体规定。

(本报巴黎9月7日电)(原标题:法国:科学伦理 有“道”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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