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倪思洁 实习生 张雅琪
近日,云南省安宁市草铺白土村龙洞采石场挖出一个溶洞,洞内大量钟乳石遭到人为破坏。
“盗采钟乳石,首先是对自然景观的破坏,好的溶洞要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才能形成,对于人类来说,是不可再生资源。同时,石钟乳本身也有科研价值,盗采会破坏自然条件演化中形成的客观证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卢耀如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了解到,作为岩溶区较为集中的地域,云南省尚无相关的钟乳石保护条例,而且缺乏全国层面的立法规范。对此,专家表示,人类的抢挖盗采、旅游开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岩溶洞穴造成不可逆的损伤,我国岩溶洞穴保护,亟待法律规范。
人为破坏损失大
三年前的一件事,让云南大学云南省地理研究所洞穴专家刘宏记忆犹新。
当时,云南某学校图书馆缺一些装饰品,于是有人拉来一大卡车造型漂亮的钟乳石,学校怕石头有假,于是找刘宏做鉴定。尽管最终鉴定石头是真的,但刘宏还是劝阻了这次交易。“没有交易,就没有破坏。”刘宏说。
钟乳石盗采现象,对于刘宏等人来说,早已是司空见惯。
“现在人们再想见到那些美丽的石头,需要去地下几百米深的地方,只有那些地方,盗采者进不去。”言语间,刘宏透露出一丝无奈。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研究所研究员陈伟海告诉记者,就在数十年前,广西的奇石市场上还随处可见被贩卖的钟乳石。“这些钟乳石,由于不知道是从什么位置取出来的,即使回收了也不再有科研价值。”陈伟海说。
“1米要长1万年。”陈伟海说,正是由于形成时间长,洞穴成为喀斯特水文地质调查研究的重要载体,岩溶的发育和演变历史可以从洞石和钟乳石里得到体现。近年来国际研究的热点之一,就是通过测量石笋里环境同位素等数据来研究古环境气候变化。
“在地质方面,如果开采过度,还有可能影响到周边的岩层,发生洞穴塌陷。”卢耀如说。
“杯水车薪”的保护条例
2002年,作为国内外钟乳石资源最丰富的省区之一,广西出台了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成为我国首个针对钟乳石的地方保护条例。
“这个条例在广西起到了一定的保护效果,尽管还有一些私自盗卖的现象,但起码人们不敢公开盗采贩卖了。”陈伟海说。
记者查询到,2009年修订后的保护条例中明确写到:“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不过,对于我国分布广泛的钟乳石资源来说,这样的地方性保护条例仍是“杯水车薪”。
陈伟海介绍,我国岩溶区域主要分布于西南八省,以裸露型岩溶为主,直接可以看得到石头和岩溶,仅裸露岩溶区面积就达50万平方公里;还有一块分布于华北地区,包括山西、河北、山东等地,属于埋藏型的岩溶区,裸露出的部分少一些;江浙等华东地区也有一些。
“目前我国对洞穴资源的保护特别差。”刘宏说。
在卢耀如看来,人为盗采等原因造成的洞穴破坏情况非常普遍,而保护中的监管还不到位。“现在洞穴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缺乏监督检查的保护力量。”卢耀如说。
即便是像广西这样有保护条例的地区,岩溶洞穴保护也存在“灰色地带”。
陈伟海表示,根据保护条例,发现岩溶洞穴之后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行政部门和专家根据洞穴中钟乳石的发育密度和珍稀程度等判别保护等级,而且在旅游开发前,也需要报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对于既没达到保护级别,又没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岩溶洞穴,保护与否、如何保护等问题仍不明晰。
亡羊补牢时间紧
提到洞穴保护,卢耀如有些心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洞穴都因乱开发被破坏,比如石花洞,刚发现时洞里有些很好的月奶石,但很快被挖了出来,再保护就晚了。”卢耀如说。
在专家看来,岩溶洞穴保护刻不容缓,而完善法律和科技支撑是两个主要手段。
刘宏建议,现在资源法和环境法应该推陈出新,洞穴保护应该包含在资源法里,在国家层面上要出台法律法规。
“地方上要制定监督措施,可以由当地的公安部门和地质部门开展监督。此外,洞穴资源还应该综合考虑地下水资源等。”卢耀如说。
陈伟海认为,对于处在“灰色地带”的岩溶洞穴也应当封闭保护。“尽管我们现在没有发现这些岩溶洞穴的保护价值,但还是应该为后人留一些原生态的东西,也许他们以后会发现我们没有注意到或不知道的价值。”陈伟海说。
除了盗采之外,岩溶洞穴还承受着旅游开发的破坏,对于这部分破坏,科研工作者正在尝试用科技手段延长岩溶寿命。
陈伟海介绍,目前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正在做洞石环境的长期在线监测,通过检测洞穴的温度、湿度、二氧化碳的昼夜和季节性变化,及时跟旅游开发的管理部门反馈沟通,提醒他们控制游览人数、更换冷光源等。
此外,“岩溶学家还在探讨用人工干预的手段让这些洞穴恢复良好的生存环境,比如在洞底修水池,用水雾状喷淋方式增加洞里的滴水量和湿度,或用高饱和的碳酸钙溶液从洞顶缓慢地往下滴,对已经被破坏的钟乳石进行修护。”陈伟海说。 (原标题《“哭泣”的洞穴:岩溶难保容颜》)
《中国科学报》 (2014-07-08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