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镒魟 邱仁宗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5-21 10: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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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梅毒双胞胎”伦理学思辨
 
■杨镒魟 邱仁宗
 
在四川省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一对带梅毒出生的双胞胎女孩已被医护人员轮流照看超过12个月。尽管她们的梅毒抗体早已呈阴性,但父母一直以院方使他们在不清楚梅毒危害的情况下生下双胞胎为由,拒绝领双胞胎回家,要求院方为孩子以后的健康负责。(4月3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从医学伦理学角度,我们该怎样看待这起“带梅毒的双胞胎”事件呢?
 
医学伦理的基本原则是评价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医学专业行为是非对错的基本道德标准,也是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义务。
 
在对这些原则的诠释和发展过程中,最有影响的当推1998年出版的比彻姆·查尔瑞斯的《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该书系统论述了不伤害、有益、尊重自主性和公正四原则。
 
不伤害/有益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临床情境下选择有利的风险/受益比的干预措施,并使患者可能受到的风险最小化和受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要求避免引起例如死亡或致残等伤害,受益最大化则是使患者恢复健康,回归正常生活。对产科来说,则应是把对孕妇和胎儿产生危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充分保护和促进孕妇及胎儿的健康。
 
本事件中,在孕妇妊娠至37周足月待产的情况下,医院术前告知患者梅毒检测阳性,没有建议患者立即行引产术而是遵照患者意愿第三日行剖腹产术,因为妊娠晚期若强行引产术可能会使母体产生多种并发症,风险远远大于剖宫产甚至危及生命。对于新生儿来说,目前医学的进步已使其所患梅毒成为可以完全治愈的疾病。采取剖宫产手术应该是对孕妇和胎儿最佳的治疗方案。
 
从治疗结果看,胎儿虽然刚出生时出现呼吸窘迫综合征,但经积极治疗均治愈,发育良好,多次复查梅毒均未见抗体,胎儿母亲术后恢复良好。以上说明,医务人员的处理完全符合医学伦理学的不伤害和有益原则。
 
尊重原则主要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尊重患者自主性,执行知情同意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帮助患者理解这些信息,在此基础上帮助患者选择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治疗方案;没有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监护人实施代理同意。
 
本事件中,在患者入院第二天完善术前检查后,患者及家属在知道梅毒结果的情况下并未向医务人员提出终止妊娠要求。剖宫产手术前手术谈话及手术同意书的签署是知情同意过程一个组成部分。
 
但由于医患双方对于医疗知识掌握的不对等性,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医疗机构应在术前谈话中比较详细地告知患者和家属,梅毒对孕妇和新生儿可能并发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理对策,帮助他们理解告知的信息,并做好书面记录。在本事件中医务人员的作为,有改进余地,但也基本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尊重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公平地对待不同性别、民族、族群、阶层、身体状况、经济地位、政治派别、宗教信仰的患者,公正分配医疗资源。本事件中,医务人员在知道患者梅毒阳性情况下,冒着术中可能被感染的风险实施开放手术,并未产生推诿、歧视及拒绝手术情况,符合医学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
 
同时,在产科,医务人员除了要维护产妇的健康、生命,还有维护新生儿健康、生命的义务。临床医疗的决策往往要权衡不同的价值,然而维护人(包括新生儿)的健康、生命在这种价值权衡中永远处于第一位。另一方面,父母对子女也有不伤害、不遗弃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患者认为医院没有详细告知梅毒可能给下一代的影响,使他们选择了生产,因而应对双胞胎今后的健康负责,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感染梅毒的婴儿可以治愈,医务人员不应该也没有义务向患者建议引产不要胎儿。本次事件中,患者及其家属由于医疗知识的缺乏、对医方的不信任等原因,在胎儿并发呼吸窘迫综合征及血清学检查抗体呈阳性后,选择了将双胞胎留置医院超过一年。这种行为使得这对双胞胎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不能为预防疾病而接受免疫接种,这是对这对新生儿的健康、生命的严重威胁。
 
而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从伦理学角度出发,医疗机构也应按照生命权第一的原则,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已经出生的孩子,其生命权或生存权具有较高位阶,围绕这个事件的利益攸关者,首先是其父母,其次是医院以及整个社会都有义务维护这对孩子的健康、生命。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敬重、爱惜生命,让悲剧不再重演,祝愿这对双胞胎能早日回家!
 
《中国科学报》 (2014-05-21 第5版 医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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