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曾世杰被控故意杀人一案今天(2月28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曾世杰是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级信息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2010年3月30日晚,他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在川大江安校区刺杀陌生人,致一名女生死亡,两名男生受伤,曾世杰被当场抓获。(详见2010年9月15日本报报道《未能避免的悲剧》)
在向法院提交的个人陈述中,曾世杰称,自己上大学后在相貌、经济等方面“受到很多人的嘲笑与歧视,加之性格内向,不爱与人交谈,遇到什么事都爱憋在心里,时间长了便产生了特别强烈的抑郁感与自卑心理”。
2010年12月2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曾世杰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四川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判决。
法院重审认为,曾世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鉴于曾世杰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该案重审期间,曾的亲属在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进行赔付,故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因素,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服刑期至少要满二十年。
重审宣判后,被告人曾世杰当庭表示不上诉。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