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开庭的最主要目的是帮助法官认清事实。法庭未必总是能够重现案件真相,但是必须要无限接近事实。
复旦投毒案的被告林森浩翻供了。一审被判死刑后,林森浩的辩护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新观点,认为受害人黄洋有可能死于爆发性乙型肝炎。这个“逆袭式大翻盘”的观点,一经曝出,就引起了舆论波澜。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超乎预料的法庭言论?近年来,一些热点案件的法庭辩论也会延伸到现实中。上一个受到指责的是为药家鑫辩护的犯罪心理学者李玫瑾,她认为,药家鑫在行凶时陷入了一种反复砸琴的强迫行为,连刺八刀是无意识心理反应的结果,但是李玫瑾的理论没有挽救药家鑫,也没有获得大众的认同。
在中国,一些法庭经常成为公众数落的对象。在法庭之外另设舆论法庭,本质上是因为公众的焦虑感,不相信那些法庭能够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而法庭的权威,取决于法庭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维护正义。
那么,什么样的判决是非正义的?从司法角度看,非正义的根源大致有三种,一种是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存在问题,例如严打期间的一些轻微犯罪也可能被判死刑;第二种是,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被歪曲了,例如近年来平反的多宗冤案都是因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就贸然做出判决;第三种则是法院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近年被曝光的冤案多存在此种情况,例如本该排除的非法证据没有排除掉。第三种非正义往往会导致第二种非正义。第一种非正义主要靠立法机关去根除,而第二种非正义能否制止,则主要看司法过程。
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说过,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引起我们分歧和使我们无所适从的东西与其说是关于法律的不确定性,毋宁说是关于事实(那些法律由之而产生的事实)的不确定性。
因此一个案件开庭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法官认清事实。但凡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审理时间都很长,各种可能性都会被罗列出来。法庭未必总是能够重现案件真相,但是必须无限接近事实。
因此,法庭要避免做出非正义的判决,关键便在于排除那些妨碍法庭发现事实真相的因素。胡适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这也可以是法庭求真的原则。不论是复旦投毒案中的“爆发性乙肝”还是药家鑫的“弹琴杀人”,我们都应当做一种可能性去进行“小心求证”。
对于公众来说,也要理解法庭的基本功能在于重现事实,要容忍法庭上提出的各种“奇思妙想”,谁又敢说真相一定不会出人意料?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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