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金武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10/21 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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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探索放开科技成果管理权限

 

■本报记者 郑金武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跳出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利益掣肘,以积极主动精神研究和提出改革措施。

北京市在充分研究整合“京校十条”“技术创新行动计划”和“京科九条”等多个专项创新政策基础上,围绕深化科技改革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9月,《意见》正式对外公布。

据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介绍,《意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精神,本着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对微观事物管理的精神,将探索放开科技成果管理权限作为改革创新的突破口,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的体制机制障碍,从源头上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

一是加快科技成果使用权和处置权改革。《意见》对市属相关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权限作出清晰界定,首次明确赋予其自主处置权,对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单位可自主决定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本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提出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实现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无缝衔接。

二是深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价值与市场接轨,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实现,有利于从根本上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意见》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同时,为调动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意见》允许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剩余部分留归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三是深化科研资产管理改革。《意见》提出,探索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经批准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市属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其已经实际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可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变更房屋、土地产权手续。

专家表示,如何对人才进行激励,是科技创新的关键。目前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对于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比例较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中央领导曾明确要求要改掉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文件”,让科技人员可以入股、拿期权,以此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给予更多奖励。

此次《意见》再次推出的改革举措将有助于打通人才流动、使用、发挥作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以科研能力和创新成果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打破“论文至上”论,让科技人员享有自由的创造空间,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更自信地创新创业。

《中国科学报》 (2014-10-21 第5版 技术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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