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朝晖
纵观世界各地的现代大学制度,已显出形式多样的特点。多样中又有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法人—董事会制度。
在这方面,美国发展得比较完善成熟。美国大学的法人—董事会制度是一种充分体现大学学人自主权的多形式大学制度体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制度模板。美国大学的历史始于殖民时期的赠地学院,殖民地时期9所学院的管理体制大体上分为两种:
一是哈佛大学的“双会制”。1636年8月23日哈佛大学成立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哈佛学院的建立在当时是违法的。按照当时英国的法律,只有国王才能创设法人。1637年当地议会决定成立一个12人的委员会负责建立这个学院,其中一半人是政府的官员,一半是牧师即神职人员。该委员会当时虽然有很大权力,甚至一般被认为是准董事会,但因为缺乏合法依据,所以到1642年被重组。当时议会赋予它的权力就是管辖财产、管理学院事务。这个委员会后来演变为监事会,是确定其法人地位后的第一个管理机构。监事会成员都来自哈佛学院之外,学院只有校长1人是其成员,学院的主要任务是维持纪律。随着学校规模扩大,管理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需要维护,于是1650年马萨诸塞州殖民地颁布了一个特许状,并据此成立了“法人”的新机构,即董事会,它代表哈佛。董事会成员主要由校内人士构成,包括校长、司库和5名评议员。此后,经过了许多曲折变化。因为哈佛最早的监事会曾规定,校内人员不能担任监事会成员,但并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怎样组成。在遇到许多矛盾后,就逐渐形成了一种惯例,即除校长外,董事会所有成员都由校外人士担任。结果,哈佛就形成了一种“两会制”体制,既有董事会又有监事会。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规章,拥有学院的财产,包括任命校长;监事会不能创制规则,但董事会制定的规定,特别是重大规定,必须通过它的同意后才能有效。哈佛的特点即“两会制”或叫双重管理体制,从1650年一直保持到现在。
二是以耶鲁大学为代表的单一“外行董事会”制。耶鲁大学成立于1701年,到1745年才根据特许状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并设置一个单一的董事会作为管理团体,由此形成了其单一的董事会制。耶鲁大学董事会成员早期全部来自校外,包括校长也是聘自校外。从此,确立了特别有特色的大学管理体制,即法人“外行董事会制度”。
美国大学大多数都仿效耶鲁大学的管理体制,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只有哈佛大学等少数几所大学实行“双会制”,美国的大学教师更像雇员。而欧洲的大学是由教师管理学校,校长是教授选的、章程是教授制定,实际上实行“教授治校”。美国大学外行董事会制度的好处就是保证了大学与外部的联系。董事会成员构成最初主要是神职人员,以后逐渐调整,目前主要包括工商界人士、律师、教授或学生。在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是外行的情况下,校长在董事会与大学师生之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但他又要作为学校的代表向学校负责,他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学校的代表,在其间起着桥梁作用。因此,校长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非常大的权力。而欧洲的大学校长只不过是一个象征,尤其是英国的大学,他们没有什么实际权力。
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是其基本制度,这一制度导致许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师生与董事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时有发生,甚至发展成诉讼。于是出现了董事会、监事会、大学内部管理权限怎样划分的问题。哈佛大学带头于1826年制定了一套新的规章制度。明确把学校权力划分为外部控制权和内部管理权,外部控制权交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掌握,内部管理权交由校长,此后形成惯例并一直延续至今:董事会和监事会不会干涉大学内部事务。内部与外部权限的划分,厘清了大学的各种权力关系,对美国高等教育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完整的美国现代大学制度还包括大学内部的教授会和1914年成立的外部的美国大学教师协会。
由上可见,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制度体系,要学习就要领会其精神,把握其整体,抓住法人—董事会这一关键。若拿一瓜半鳞来装饰,则会弄巧成拙,难有成效。(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13-09-26 第7版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