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洁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5-22 8: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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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费标准将动态调整
 
本报讯(记者闫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据了解,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将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万元确定。对于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此次下发的通知要求,合理确定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各地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建立起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中国科学报》 (2013-05-22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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