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本报要闻四版刊登《
环评机构竟这样造假》。实际上,环评造假、报告漏洞百出的现象并不少。此外,还有些项目未批先建,近一段时间,从陕西“引汉济渭”工程,到深圳机场航站楼扩建及新跑道工程,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的未做环评就上马的大项目就已经有好几个。环评为何屡屡缺失或造假?
守法执法成本高 违法成本低
法规不完善导致“先上车后买票”
“环评法存在‘两高一低’情况,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者往往可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巨大利益,而要发现违法则需要付出巨额成本。”曾参与环评法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灿发说。
长期从事环境法律政策研究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告诉记者,环评法规定,违反环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要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办的给予20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处罚太轻,一些企业边开工建设、边作环评报告,甚至以交罚款代替环评。
专家还认为,对违法处罚的设定也不合理。允许违法者补办手续的规定,导致了一些建设项目“先上车后买票”。只要工程开工或者建成,就不怕环保部门不批准补办的手续。而且,对未评先建的项目,只要补办手续,就没有罚款;对做了环评但环评文件未批就先建的,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与做了环评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为相比,未做环评就开工建设的行为违法性更严重,但对其处罚却较轻”,王灿发说。
建设单位对报告满意才付费
直接委托关系易导致环评造假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建设单位向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的重要的书面文件,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等。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樊杏华说,在实际评价时,报告书往往对建设项目概况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描述得很详细,而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往往不够详细具体,结论缺乏明确性、可核查性。
为什么环评报告会避实就虚甚至造假?10多年来,王灿发接手了上百例与“环评报告造假”有关的案例。他直言:“原因在于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委托关系。”
环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通常只有当建设单位对环评报告满意后,才会支付全部评价费用。建设单位会选择对自己行业或项目友好的环评机构,而环评机构基于自身利益,也往往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作出有利于建设项目通过的评价结论。“在作这种评价报告时,有的环评机构甚至不遵守行业规则,在数据上造假,在结论上故意用模糊、不确定的词语来表达应当明确的环境影响。”王灿发说。
福建省一家环评单位的工程师就曾对记者大倒苦水:一方面是自己的职业操守与责任感,一方面是单位的赢利压力,“我不想美化项目的环评报告,想让他们整改,可我要是坚持,对方就会换环评机构,我们单位的领导能饶得了我吗?”
很多人曾经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环评公正的一个好的尝试,可是现实中,环评报告书常常在这个环节造假。樊杏华认为,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主体、参与方式有较大自由度,一方面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参与者和简捷的参与方式,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在环评报告中对公众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理由缺乏充分论证和说明。
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环评中立
环评制度发挥效力需多管齐下
如何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真正发挥效力?
王灿发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应当加重对环评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引入对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应通过补办手续让其合法化,而应根据违法时间长短按日罚款,停止项目建设;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要保证环评的中立性和环评结果的客观性,就要规范环评机构的活动。王灿发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完善,应当特别注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中立性问题,规范招投标程序,避免建设单位在招标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环评机构。同时应建立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基金,建设单位将评价费用缴入评价基金,中标的环评机构从评价基金中取得环评费用,而不是从委托单位直接取得环评费用。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说,环评法对公职人员玩忽职守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对环评机构工作人员的造假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他认为,环评造假等行为一旦造成国家重大生态损失或者造成区域环境风险,同样应追究责任,包括民事直至刑事责任。“立法修订的问题解决起来较为漫长,我们可以从司法的角度,多做相应司法解释,以弥补欠缺。”翟勇说。
王灿发认为,还应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建立环评公益诉讼制度、环评机构的中立评价保障制度、替代方案制度、未批先建刑罚制度等等,形成政府—企业—公众良性互动的环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推动环评的科学化、规范化。(原标题:环评因何屡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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