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在作出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暂缓实施。昨日(10月18日),教育部官网发布《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征求意见稿)》(下称《规程》),就上述规定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征集意见将持续至11月17日,期间,公众可通过登录教育部网站(
http://www.moe.gov.cn)、信函、电邮等方式提出意见。
【焦点1】
应设组织裁决学术纠纷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根据本规程和学校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此外,学校在制定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等事项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后者提出咨询意见。如学术委员会有重大异议,应当暂缓实施。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组织机构,以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不端行为,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并作出校内终局裁定。
据记者了解,北京大学就在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独立展开调查,并就性质作出认定。而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或院系一级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涉及学术不端的举报后,会和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认为确有嫌疑的,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调查小组,启动调查。
【焦点2】
学术不端委员将被免职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规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2011年前后,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校长已逐渐退出学术委员会,行政领导在学术委员会占比、权重也相应下降。
《规程》规定,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委员职务。(原标题:高校科研资金分配须报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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