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将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据此,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我司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一般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二、清理要求
1、上述各类项目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简称(《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并提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终结报告书》)及有关结项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一律予以撤项。
2、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必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简称《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项目责任人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日起计算),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
3、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简称依托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4、至今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按规定要全部上交依托学校。
5、有关项目的结项情况,将作为学校申报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选优秀社科研究管理单位的重要参考。
三、组织工作
1、本次项目清理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地方高校以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统称项目清理单位),由各项目清理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好这次项目清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2、项目依托学校要在本校承担的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进行自查和清理基础上,按附件1公布的超期未完成项目清单,督促、协助项目责任人认真填写《终结报告书》,依据《结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对不符合免予鉴定要求者,要按照《结项办法》要求组织专家鉴定,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3、我司将于年底前公布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对经审核后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
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将实施信誉管理制度。对于按时并高质量完成的项目责任人,将记录信誉档案,对其在今后申报教育部各类研究项目中给予一定加分优惠。对于严重超期、无故拖延项目完成的责任人,将予以通报并纳入信誉档案。
四、材料报送
1、项目结项申请由各项目清理单位审核后,可在上述规定日期前随时报送。报送的材料包括:
通过鉴定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3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申请延期结项的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变更申请表》;
(2)延期时间(最多1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2、报送地址: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 刘杰。邮编100875。也可派专人报送至:北京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科技楼C区1001室。联系电话:010-58802730, 58803011(传真)。
电子版发送至:moesk@bnu.edu.cn。(务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大学结项材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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