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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孔虫雕塑涉及侵权 郑守仪院士维权 |
不能给科学抹黑 |
郑守仪的模型学名是“布雷迪弗林特虫”(Flintina bradyana Cushman)。涉嫌侵权的有孔虫雕塑被局部变形,学名被改为“布莱迪弗林特虫 ”(Flintina bradyana 〈Cushman〉)。郑守仪供图
从1956年回国,
郑守仪一直从事有孔虫研究。这位步入耄耋之年的中科院院士本该安享晚年,却因烟台滨海中路上的10件有孔虫雕塑涉及侵权一案踏上了漫漫维权之路:“我坚持拆除雕塑,不能给科学抹黑,这是我对科学的忠诚。”
■本报记者 甘晓
今年5月,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刚刚度过了自己81岁生日。
生于菲律宾的她自1956年回国以来,便开始在中科院海洋所从事海洋原生动物有孔虫的分类学和生态学研究。
不过,目前她并没有享受晚年之乐的心情。近几年,为了自己毕生研究的有孔虫,郑守仪踏上了漫漫维权之路。今年3月12日,烟台滨海中路上的10件有孔虫雕塑涉及侵权一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束了终审的开庭,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布判决结果,而是将以判决书形式公布。
郑守仪便在焦急的等待中度过了自己81岁的生日。
失败的合作
“我1956年回国,一直在从事有孔虫研究,万万没有想到因此卷进了官司。”郑守仪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说。
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源于5年前的一次失败合作。
2007年初夏的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临时工作人员程钧彦向郑守仪介绍了一位从事雕塑工作的“艺术家”刘俊谦。
其实,作为科学家的郑守仪也在前些年与雕塑结下了不解之缘。2001年,郑守仪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后,青岛市政府、山东省政府分别下拨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她开始利用基础研究成果开发有孔虫的科学和美学价值。
“我亲手雕刻放大的世界罕见的有孔虫模型,由120枚或140枚模型组成的有孔虫模型展架已经被国内外许多大学、博物馆购买。”郑守仪回忆。2005年9月,由中科院海洋所与广东中山三乡镇政府开始共建由114座有孔虫大型石雕组成的有孔虫雕塑园,海洋所与郑守仪对雕塑享有著作权。
听说来者是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教师,郑守仪欣然带刘俊谦参观了实验室。临走时,刘俊谦以“让学生看看,为让海洋生物雕塑落户社区、向房地产商介绍”为由,借走了20多个有孔虫放大模型。但几次催促后,刘俊谦还是没有归还模型。2007年11月5日,郑守仪只好派介绍人程钧彦向刘俊谦取回了模型,并拍照留存。
2008年2月,刘俊谦与夫人到实验室拜访了郑守仪。“从谈话中我得知他们要以部分海洋生物和有孔虫为元素,向社会推介大型雕塑,希望和我合作。”郑守仪说。然而,让郑守仪感到怀疑的是,刘俊谦拿出了随身携带的相机。
“我是雕塑家,希望通过雕塑来美化有孔虫。”刘俊谦这样告诉郑守仪。不过,郑守仪认为,有孔虫是自然界的艺术品,不需要美化,便拒绝了刘俊谦的合作请求。
一个多月后,刘俊谦的夫人怀揣一封盖有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公章的推荐信再次拜访了郑守仪。推荐信中提到“希望在征得科学院与郑院士的同意后,能提供给艺术家如下协助:1.提供创作所需的有孔虫照片模型及说明文字;2.邀请郑院士到现场参加雕塑落成典礼(费用由邀请方提供);3.雕塑落成后,将镌刻中国科学院及郑院士的署名”。
郑守仪回忆:“她反复强调,这对有孔虫科普和对我本人的知名度都有很好的宣传效果,还谈到他们竞标的项目是公益性质的,经济收益不大,只有五六万块钱,主要是社会效益。”
不过,郑守仪仍然拒绝了。“当然不是为了钱。”她解释。
其实,郑守仪的心里在暗暗地期待与有孔虫雕塑有关的另一件事。
早在2008年1月18日,郑守仪收到了烟台市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山东省委副主委、烟台市委主委张行如的电子邮件。信中附上致公党烟台市委《在中共烟台市委恳谈会上的意见建议》,其中一项建议便是建立烟台有孔虫雕塑公园和滨海大道路边雕塑群。张行如在邮件中恳请郑守仪对有关有孔虫部分过目、关注。
“了解情况后我非常高兴,前些年在中山建了有孔虫雕塑公园后,我一直期待有机会给烟台作点贡献。”她说。所以,她明确表示,不可能参与刘俊谦的投标项目。“我一直期待着致公党烟台市委的建言献策能够得到落实,由中科院海洋所与烟台市政府公对公地进行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意料之外的雕塑
2008年6月,郑守仪偶然间在网上看到了关于烟台市滨海中路建起“海景长廊”的报道,其中,一座类似有孔虫的雕塑引起了她的注意。为此,她专程前往烟台确认。
“我非常吃惊,几乎全部有孔虫雕塑的形态失真走形,大部分有孔虫雕塑的所谓‘学名’,都是张冠李戴地错误引用,使有孔虫雕塑失去了其科学意义。”郑守仪说。
让她更震惊的是,眼前这10座雕塑的外形比例构造,竟然与刘俊谦此前借走的那些模型中的10个模型惊人地相似。
“这些雕塑是不是刘俊谦的中标产品?如果是,这与致公党烟台市委的‘建言献策’有没有关系?刘俊谦又是怎样中标为烟台市政府制作有孔虫雕塑的?是否利用与自己合作的名义中了标?”这些问题反复在郑守仪脑海中萦绕。
尽管暂时还没有答案,郑守仪只确认一点:刘俊谦抄袭了自己的有孔虫模型制作了雕塑,侵犯了中科院海洋所和自己的知识产权。
郑守仪决定为自己维权,她的漫漫维权之路从2008年6月30日开始。这天,她向时任烟台市委书记孙永春、烟台市长张江汀写了一封两页的信,并用“中国科学院院士用笺”精心打印。
信中陈述了她已取得的有孔虫研究成果及其商品化、市场化的开发,与刘俊谦合作失败的经过,并以雕塑严重缺乏科学性、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建议市政府尽快清除刚刚放置的10件所为有谓的有孔虫雕塑。
10天后,郑守仪再次上书孙永春。并且,她给第二封信加上了题目《对烟台市滨海中路建造有孔虫大型雕塑的意见》。
信中强调:“此做法(刘俊谦的做法,记者注)不仅侵犯了海洋所和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本人的名誉和社会信用。如此的有孔虫雕塑,不仅违背了科学规律,亵渎了科学的严谨性,也误导了社会大众。”
这两封信引起了烟台市政府的注意。2008年7月23日,原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简称环境办)书记兼副主任崔家义等人主动前往海洋所与郑守仪沟通有孔虫雕塑事件。“他带来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环境办与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石雕订购合同,一份是刘俊谦与这家公司签订的合同。”郑守仪当时感到,崔家义的到来带着诚意。
因此,她坦诚地向崔家义提出了自己心中的一系列问题。崔家义向她解释了几点:第一,为避免知识产权问题,市政府并没有通过竞标,而是直接向厂家购买。第二,他本人并没有看到致公党的那份“建言献策”,只看到涉及有孔虫雕塑的只言片语。第三,崔家义否认与刘俊谦曾有联系。
随后,郑守仪还了解到,2008年3月,刘俊谦已制作出35公分的石膏模型,4月中旬有了1米高的玻璃钢有孔虫模型。
同时,郑守仪又向刘俊谦所在单位青岛科技大学反映了此事。时任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党委书记滕学祥承认了刘俊谦的侵权行为,并提出调解。但是,刘俊谦8月15日给中科院海洋所和郑守仪的回信上,却完全否认了侵权。
于是,2008年11月底,郑守仪继续上书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省长姜大明。不过,信被转到烟台市信访办,信访局回复不予受理,并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长达两年的诉讼
经过近两年的准备,此案终于进入了法律程序。2010年6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中科院海洋所和郑守仪的诉讼。一纸诉讼,刘俊谦、万利达、烟台环境办分别成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
原告郑守仪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清除设置在烟台市滨海中路的10件有孔虫雕塑,并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指定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10年11月19日,《检察日报》的一条新闻引起了郑守仪的注意。曾经得到郑守仪信任的崔家义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4月至2009年7月间,崔家义帮助莱州市某公司经理周某、青岛科技大学老师刘某承揽了滨海中路环境雕塑设计、制作和安装业务,接受了周某送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这条新闻让郑守仪相信,自己卷入的侵权案与崔家义受贿一案相关,诉讼前的维权行动起了一定作用。
2011年2月25日、4月15日,郑守仪信心满满地两次坐上原告席。至今,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讲述几年前的事时,郑守仪仍然清楚地记得每一个时间节点和法律术语。“出庭过程太费精力了!”她感叹。
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宣读了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
“本院认为,被控雕塑是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模型作品复制、修改的基础上设计制作而成,并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对有孔虫模型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同时,侵权雕塑的错误命名,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判决要求,烟台环境办移除9座构成侵权的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烟台环境办向中科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刘俊谦赔偿海洋所6万元;刘俊谦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中科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公开赔礼道歉,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办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宣判后,双方都没有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会上诉。不过,郑守仪并没有因此松一口气。虽然她对中院认定雕塑侵权感到满意,但她坚持认为10座雕塑都应判为侵权,同时侵权雕塑应当拆除,而不应当镌刻她和海洋所的名称。“我坚持拆除雕塑,不能给科学抹黑,这是我对科学的忠诚。”她强调。
她向代理律师提出想要上诉。“但律师告诉我,上诉肯定败诉。”郑守仪回忆。这时,她才确定此案与崔家义受贿一案密切相关。
然而,一个月后,被告刘俊谦抢先一步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郑守仪作为被上诉人前往省高院出庭,又面临第二轮官司。上诉人刘俊谦向法院请求变公开道歉为个人道歉,并将6万元的赔偿额降低至2万元。3月12日,终审再次开庭,双方仍然围绕10座雕塑是否构成侵权展开激辩。刘俊谦再次请求调解,同意赔偿6万元,但仍要求变公开道歉为个人道歉。郑守仪均予拒绝。
对此,记者致电第三被告烟台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以“不清楚此事”为由拒绝了采访。
尽管一审判决已经下来,但郑守仪在最近一次的体检中发现自己的身心健康均受到较大影响。据郑守仪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王隽表示,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将以书面形式公布,不再开庭。截至记者发稿日,维权院士郑守义仍在等待最终结果。
有孔虫雕塑侵权案争议要点
在有孔虫雕塑侵权一案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是否侵权进行多轮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上。
是否有权
有孔虫雕塑是否具有著作权是本案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
郑守仪认为,有孔虫是海洋生物研究中的一个很小的分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研究,她才获得了今天的成果,并依据显微镜、微小工具等科学手段亲自雕刻成放大模型,将其呈现给大众,雕塑作品具有著作权和独创性。显然,刘俊谦对有孔虫的了解并不够,无法达到独立创作雕塑的水平。同时,刘俊谦提出与其合作被拒后,依据借走的模型开始了自己的“创作”,具有故意抄袭的嫌疑。
相反,刘俊谦则提出,有孔虫作为早已被人类发现并认识的物种,早在一百多年前已被国外诸多学者研究并向世人展示,公开出版物和图片繁多。他的创作题材完全来源于公共领域。因此,刘俊谦否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
青岛中院一审认定,郑守仪在花费大量时间对有孔虫进行观察、分析的基础上制成有孔虫放大模型。因此,有孔虫模型是其独立创作完成,属智力劳动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也就是说,在刘俊谦提供的证据中,没能显示他不依靠郑守仪放大的模型也能自己制作出有孔虫雕塑,即使是经他变形后的雕塑。以郑守仪将有孔虫放大成模型为例,该环节倾注了郑守仪的毕生精力,简单的模型体现了她对有孔虫特定生长阶段、色彩及表达方法的个性化选择及其观察能力、绘图能力和雕刻能力。由此,法院认定郑守仪和海洋所对有孔虫模型有著作权不无道理。
是否相似
判断雕塑与模型是否相似,是判定是否侵权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此,郑守仪称,尽管刘俊谦对10座雕塑作过不同程度的局部变形处理,但稍加留心比对,仍不难看出刘俊谦的雕塑总体形态与自己的模型差异度较小。这从她向法庭提供的科学依据很容易作出判断。她还推测,刘俊谦为了回避侵权行为,底座上镌刻的大部分是张冠李戴的学名,这违背了国际动物命名法规。
刘俊谦称,10幅有孔虫作品属大型石雕美术作品,具有美术作品的形态、空间、材质肌理、尺度要素,而郑守仪作品属于通过实验和观测制成的标本性质模型,两者分属科学领域和艺术领域,不具有可比性。并且,原审法官不是雕塑专业人员,不从雕塑艺术出发,用上诉人的作品照片与被上诉人的模型作品和照片肉眼比对,做出10件作品中有9件实质性近似、一个不同的结论,这不能令他信服。
青岛中院一审认定,被控诺凡笑口虫雕塑、普罗特斯马刀虫雕塑、皱褶小三行虫雕塑、雅致货币虫雕塑、布莱迪弗林特虫雕塑、似恩格面包虫雕塑、细纹穹背虫雕塑、马丽伦筛形幼体虫雕塑、雷氏企虫雕塑,均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孰先孰后
郑守仪当庭提出,她在2000年至2006年开始集中创作有孔虫模型。2005年,中科院海洋所与中山市三乡镇签订修建有孔虫雕塑公园合同后,她一直监管雕塑制作工作。2006年,她还在青岛海洋原生动物有孔虫科普教育基地展示有孔虫模型至今。2007年,刘俊谦向她借走20多个模型至今,可见刘俊谦是在接触了她的模型后,才开始自己的设计。
对此,刘俊谦承认自己于2007年夏天借走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11月以后归还。他在2008年3月创作前早就归还了郑守仪的雕塑作品模型。同时,他认为,几年来,三乡镇雕塑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变化,而郑守仪在2006年展示的有孔虫模型也依据不足。
在刘俊谦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也未向法院说明其借用的模型与本案原告要求保护的模型存在不同的情况下,青岛中院一审认定,刘俊谦在其设计被控雕塑前接触过原告的涉案模型作品。
是否拆除
除了有关是否侵权的三个焦点外,同样等待法院终审判决的,还涉及郑守仪与烟台市环境办关于雕塑是否拆除的争论。
郑守仪在上诉中明确请求烟台市环境办清除雕塑。但青岛一中院认为,由于烟台环境办为获得侵权雕塑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且不知道其购买的雕塑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主观上没有过错。而雕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烟台环境办没有获得侵权利益。同时,若将雕塑拆除将造成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
青岛一中院最终判定,可移除9座侵权雕塑的相关介绍,同时注明“根据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的有孔虫模型,对局部进行变形处理制作而成”,指明有孔虫的具体名称,并向海洋研究所支付使用费5万元。
不过,郑守仪对此并不认同。她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等于让他们认可刘俊谦的侵权雕塑是合法的。因此,她坚持要求烟台环境办拆除雕塑以消除不良影响。(甘晓)
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2001年,中国发明家谢金荣称,自己于1996年初发明了普通纸彩色传真机并获得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但在2000年,他发现,世界著名传真机厂家佳能香港有限公司推出了几乎具有同样的彩色传真功能的传真机,并公开宣称是“独一无二的彩色传真功能”。经过半年多的取证调查后,谢金荣决定向国家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并决定到美国起诉佳能公司,向对方提起41亿美元的巨额索赔。
2003年5月,熟知15N标记化合物生产技术的上海化工院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从单位辞职后到埃索托普公司工作。不久后,上海化工院发现,埃索托普公司的15N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与化工院完全一致。其生产的15N标记化合物通过汇鸿苏州公司出口销售。化工院认为,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上海化工院产品销售,对该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不仅承担了民事责任,还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处以刑事处罚。
2008年4月,500余名博士和硕士先后将万方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己的论文用于营利目的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8年6月,海淀区人民法院此案进行宣判,万方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论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博士论文以1800到2000元计算,每篇硕士论文1000到1200元。
《中国科学报》 (2012-06-07 A3 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