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要求,教育部科技司决定今年对中央直属高校工程和材料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参评实验室清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评估为主。
2.以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重点,突出实验室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以及研究型大学建设、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培养和聚集优秀人才和团队、高层次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成绩,同时注重实验室的规范管理与机制创新以及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突出贡献。
3.以实验室近五年的成果产出为评估依据,突出实际成效和未来发展趋势。纳入统计的科研成果(如论文、专利等)验收通过后必须署名实验室,建设期间的成果可按固定人员进行统计,且成果需与实验室方向相吻合。
4.强调依托单位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实质性支持(资源配置、政策倾斜、人才引进等),突出实验室人才、项目、基地的紧密结合。
二、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分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计划于9月进行现场评估,10月中旬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时间和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1.现场评估
包括如下内容:(1)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50分钟);(2)听取实验室代表性研究成果学术报告,不多于5项,总时间50分钟;(3)实验室现场考察(包括人文学术环境、重大成果演示、实验室人员座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4)专家组评议,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学校和实验室反馈。
2.综合评估
根据现场评估结果,对各组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中会议答辩和评议。
在现场评估意见和综合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育部确定本年度“优秀”、“良好”以及“较差”实验室名单。对“优秀”实验室,教育部将予以一定的支持。“较差”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三、评估要求
1.评估工作是加强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依托高校和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严谨、求实的原则,为实验室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学校要认真组织撰写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报告要突出实验室的标志性成果,突出实验室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开放、交流与合作以及服务区域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汇报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成绩和经验。
3.要充分做好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学术报告的汇报及答辩的准备工作。实验室人员尤其是骨干研究人员要全力配合实验室主任做好评估工作。现场评估时专家组对实验室主任报告的质询原则上由实验室主任解答。
4.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规定,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验收时间为2010年6月底前)原则上必须参加此次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满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评估申请,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评估申请书。若对参评实验室有异议或者申请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请于2012年5月31日前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或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编制
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各项指标只统计评估期限(2007年1月至2012年6月底)的成绩和数据。
请有关高校认真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及说明详见www.dost.moe.edu.cn“下载中心”栏),并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各一式1份)报送教育部科技司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明媚、明炬
电 话:010-66096301,66096519
Email:kjs413 @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科技司基础研究处
邮政编码: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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