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洁尉 叶青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2-3-7 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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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规定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不低于30%
 
本报讯(记者李洁尉 通讯员叶青)记者日前从广东省科技厅获悉,作为我国第一部促进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下称《条例》)从3月起开始正式实施。
 
据介绍,《条例》第一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自主创新的概念定义和逻辑框架,提出了多项首创性规定。例如,明确了自主创新的定义、面向市场开发新经济增长点的方向和目标、企业为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的主体等,并以法规形式确立了该省区域创新体系框架。
 
《条例》将以往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广东自主创新的独特风格。如《条例》规定,利用广东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3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50%。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将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同时,《条例》在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服务、自主创新的激励与保障等方面有很多新措施。《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制度,同时对知识产权转化和权益分享、推进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等。
 
《中国科学报》 (2012-03-07 B1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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