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大限’,也是处理这次溢油事故的关键时间点。”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在日前召开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处置情况视频通报会上表示,“如果康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事故处理,我们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
8月31日,大限已至。自6月4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以来,累计造成至少550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污染,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累计约870平方公里。
在溢油处置全过程监管中,国家海洋局约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管理层8次;传达责令康菲公司按期完成彻底查找溢油点、封堵溢油源的要求类传真30份,召开专家咨询、评审会5次,咨询专家26人。
基于事故处理进展缓慢,国家海洋局牵头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多部门成立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进一步加强溢油事故处理力度。
目前,事故污染海域的生态调查评估已基本完成,取得了大量监测和调查资料。国家海洋局公开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团队的工作也基本结束,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即将启动。
康菲“四宗罪”
现行的关于海洋污染赔偿的法律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可见,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有法可依。
作为首要赔偿主体,康菲公司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梅宏指出,首先,康菲公司迫于社会压力才向社会承认引起海洋石油污染,严重违反中国海洋污染事故报告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康菲公司违法排放大量油基污泥,造成严重污染,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因此,康菲公司应当基于其污染排放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和危险,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对养殖者经济损失、沿海经营旅游业者损失以及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等。《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因此有可能很高。而且,如果污染范围继续扩大,索赔额度也可以逐步提高。
此外,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溢油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营养循环功能、海洋生境等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严重侵害,康菲公司在生态索赔诉讼中将面临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根据《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溢油的损害对象大致分为6类,即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环境、海洋生物、典型生态系统与海洋生态系统。溢油海洋生态总损失费用为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4个部分的总和。
“对于这些损害的评估,必须经过大量的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还要分析大量的数据,通过特定的计算方法才能估算出生态损害的价值量,这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技术的系统工作。”梅宏说。
“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向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我们阶段性索赔时间是6月4日~8月31日,这段时间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资料证据收集,对损害进行评估。9月1日后,对生态造成的影响与损害,我们将另外索赔。”刘赐贵称,这是一场处置复杂突发事件的攻坚战。
受害养殖户维权不易
前不久,河北乐亭、昌黎等地扇贝大量死亡,养殖户怀疑与此次溢油事故有关,并委托律师为其开展公益维权活动。
梅宏认为,受害养殖户维权涉及两个关键问题:第一,证明所受经济损失与油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经济损失的计算。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由康菲公司来举证证明养殖户经济损失与油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康菲公司拿不出有效证明,法院可以做出对康菲公司不利的推定,要求其对养殖户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梅宏说。
至于经济损失的计算,由于康菲公司与养殖户单独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能不会被对方认定,且各自委托可能带来鉴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因此,梅宏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共同协商”,即推举一家共同信赖的鉴定机构。
《科学时报》 (2011-09-01 A1 要闻)